信用卡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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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还款,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去制定还款计划,必要的时候跟银行协商。还不起债务不可怕,当银行认可你的情况,你就可以共同协商分期。关于信用卡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的知识,希望对你可以有所帮助。
信用卡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

一、信用卡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

首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还款,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去制定还款计划,必要的时候跟银行协商。还不起债务不可怕,当银行认可你的情况,你就可以共同协商分期。

同时,如果你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就要尽快还款,银行起诉往往只是为了让当事人尽快还款,属于民事纠纷。只要你将欠款尽快还清,那么银行就会对你进行撤诉处理的。

二、信用卡超期没还怎样判决的

目前来说绝大多数都是银行胜诉,毕竟他是债权人,持卡人是债务人,确实有债务,银行是有权收回欠款的。

1、如果自身确实是没有还款能力的话,且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如名下车、房),法院一般都是做出调解;

2、如果能力还款或者有一定的名下财产可以进行拍卖。那么法院判决书一旦下来,法院会追查你个人名下现有的收入来源以及一个相关的资产。

3、这种情况是最为严重的,如果真的存在恶意透支行为,那是有可能会涉及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信用卡欠了钱还不起,强制执行有哪些后果

采取强制措施是按照一定流程进行的: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第三步:申请复议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的解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遇到信用卡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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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起诉后,法院不是马上就确安排开庭审理或者直接下判决的,一般还需要等一段时间,而且在判决以前都是可以撤诉的。可以去寻找一些专业的债务优化人员或是金融类的法务人员,让他们帮助自己与银行方协商调解。想进一步了解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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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的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 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 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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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朋友家是金融行业的,最近她们家因为经营不善要破产了,请问各位律师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要多久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诈骗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诈骗的行为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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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
起诉被法院受理后,法院会给被告发送开庭的传票和诉状的副本,这个时候就需要被告这边准备好:1、答辩状;2、身份证件;3、证明自己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只是暂无还款能力的证据材料。关于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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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业破产法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对清偿顺序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债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已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中,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对公性质债务以及违规压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单位存款债务等。金融机构的这些债务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优先清偿的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均没有对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
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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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了解一下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条件,但是我一直找不到相关的内容,所以来问问你们知道吗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妨害清算罪构成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由清算组的成员所为的,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清算组织的成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等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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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起诉后,法院不是马上就确安排开庭审理或者直接下判决的,一般还需要等一段时间,而且在判决以前都是可以撤诉的;2、即便银行确已起诉,也可以联系银行协商延期或者重新分期确定新的还款计划,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话,银行是可以撤诉取消起诉的。关于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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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被起诉立案后,看能否撤诉,然后可以尝试申请延期,不要失联,银行工作人员在逾期后会不断联系,但千万不要刻意躲避这些电话。接通电话后,要及时阐明自己的还款意愿及目前的经济压力,申请宽限一些日期。关于信用卡逾期没法一次性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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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需要找有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有关资料,最近在学习希望能找到有关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情况、真实反映担保业务及项目的风险状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明确各级职责,减少危害损失,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是指对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须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披露报告, 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从而达到化解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 第三条 本公司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 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本公司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 公司引发的群体事件的;
(二) 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 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 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 公司因涉嫌违规违法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 发现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 3个月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
辞职的;
(八) 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 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本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由风控处主导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条 对在担保业务审批操作或保后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还款情况、反担保措施情况、道德风险等方面具有不良风险,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并进入应急处置管理状态。 第六条 根据本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特点,结合本公司担保项目行业集中度、风险爆发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信贷政策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因素对本公司担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调研,总结反馈,为本公司项目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分析辅助信息,防范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内部重要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要及时反馈报告。 第八条 在发现公司存在着可能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因素或获悉有突发事件后,应本着快速反应、及时披露、 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及时、稳妥的应急管理,达到:
(一)、提前判断或及时报告重大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二)、跟进关注,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维护公司重大债权的安全;
(三)、
加快处置,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公司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质量及应急管理进展程度考核,对应急管理工作报告及时、处置有效的部门和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不力、项目处置拖拉导致本公司债权安全性降低的部门,或在处置过程中不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失职、渎职的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如重大风险事件出现要严格按照本制度启动应急管理工作,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健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及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置风险,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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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类型结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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