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律关系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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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律关系的成立要件有什么,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律关系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一、民法典律关系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一)主体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1、接受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

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民法典》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二)客体民法典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

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

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内容民法典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民法典》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

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民法典》,抵押人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

但《民法典》同时又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质押的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

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

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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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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