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员自首需要证据吗,自首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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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犯罪人员自首需要证据吗,自首认定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犯罪人员自首需要证据吗,自首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一、犯罪人员自首需要证据

报案后,有人自首,还是需要取证,因为单有嫌疑人口供,没有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

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

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自首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

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

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

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

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首就是属于主动的供出犯罪的罪行,但对于自首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给出最后的判决,而且存在自首的情节一般还可以减轻当事人刑法,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最主要的就是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保障案件是公平、公正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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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员自首需要证据吗?
犯罪人员自首同样也是需要证据的,只凭犯罪人员的口供是不能对案件进行定夺的;从而执法人员需要实质的证据,确定犯罪人员有犯罪的实事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这也是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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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问一下如果强奸犯自首,承认,我们没有证据,能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须看危害程度与行为的恶劣程度、是否有加重与减少因素来裁量刑罚方式与刑期,作为一个有人性或正义感的法官一定会对这样的罪犯从重处罚的。一是没有加重或减轻情节时一般是七到十年;二是有加重情况节的可以无期或死刑,最少也在十三至十五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三)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人多次的,以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同时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同时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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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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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自首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在被抓捕前投案、投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是自首。对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自首的罪犯,有可能会被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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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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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共同犯罪自首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项明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成立有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犯罪的特点,由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也不同。 就实行犯而言,有单独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之分。其中,单独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行为。因此,其所知道的同案犯主要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交代其所知道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行为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必然要涉及到与其一起实施犯罪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因此,共同实行犯成立自首,不仅要求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应如实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否则,这种供述就是不彻底的、不如实的,因而不构成自首。 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见,自首包括两种情形: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余罪自首,则要求:被控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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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项明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成立有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犯罪的特点,由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也不同。 就实行犯而言,有单独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之分。其中,单独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行为。因此,其所知道的同案犯主要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交代其所知道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行为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必然要涉及到与其一起实施犯罪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因此,共同实行犯成立自首,不仅要求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应如实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否则,这种供述就是不彻底的、不如实的,因而不构成自首。 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见,自首包括两种情形: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余罪自首,则要求:被控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项明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成立有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犯罪的特点,由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也不同。
就实行犯而言,有单独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之分。其中,单独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行为。因此,其所知道的同案犯主要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交代其所知道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行为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必然要涉及到与其一起实施犯罪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因此,共同实行犯成立自首,不仅要求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应如实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否则,这种供述就是不彻底的、不如实的,因而不构成自首。
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见,自首包括两种情形: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余罪自首,则要求:被控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罪集团的从犯认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集团的从犯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1、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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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自首的首意思是什么,自首如何认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根据相关规定自首的首意思是什么,自首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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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自首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犯罪自首怎么样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同时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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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自首,自首如何认定
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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