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求解决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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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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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协商解决:与出借人进行协商,还款,请求原告撤销起诉。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按时参加开庭。参加开庭可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立场,如果借贷方有违规行为,可以提相关供证据给到法官,法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关于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求解决方法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求解决方法

一、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求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与出借人进行协商,还款,请求原告撤销起诉。

2、积极应诉:

(1)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

(2)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个人觉得不用请律师,毕竟还不如请律师的钱留着还款,毕竟也不是很复杂的案件)

(3)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4)收集、提交证据。一定要详细阅读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

(5)按时参加开庭。法庭是打官司的双方面对面直接说理的地方,所以才有"咱们法庭上见"的说法。参加开庭可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立场,如果借贷方有违规行为,可以提相关供证据给到法官,法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根据法律给予公正的判决,如果你不出庭,法院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6)法院的裁定、判决出来后,如果你不服,要及时上诉。裁定的上诉期限10天,判决的上诉期限的15天,从接到裁定书、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信用卡欠款很久没还怎样判决的

法院判决信用卡逾期行为一般是三种结果:

1、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如果你自身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一般都是做出调解。而此时你应当主动联系银行协商,说明自己实际收入情况。银行也会针对性调整为个性化还款方式,最长不超过5年60期免息还款。

2、有可执行的财产:

如果你有能力还款,或者有相关的财产可拍卖。如果你不及时按照法院的判决书还款,银行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你强制执行,比如查封你的银行卡、支付账号,房车等资产,拍卖用于偿还银行的欠款

3、存在恶意透支行为:

如果你存在恶意透支行为,那还有可能被判刑坐牢。“恶意透支”就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超期不还,强制执行是什么方式

1、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2、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求解决方法的回复。遇到信用卡纠纷您不必烦恼,联系律图专业律师。避免成为老赖,律师手把手教您应对催收骚扰和起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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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律师回复] 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
(一)企业原因
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三)执法大环境的影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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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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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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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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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
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还是去寻找一些专业的债务优化人员或是金融类的法务人员,让他们帮助自己与银行方尽快达成诉讼前调解。可以通过协商与调解,向银行方申请最大限度的减免、最长时限的延期还款,甚至还可以移除掉失信人员名单。关于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怎样解决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的知识,希望对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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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的金融难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乏大格局意识,对逃废债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大多只从各自立场出发,认为逃废债不过是让银行“少赚一些”,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地方政府考虑大型企业维稳的社会功能,缺乏宏观经济视野,忽视了逃废债的连锁效应,没有认识到逃废债行给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执行时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济社会的稳定中做出正确的权衡。 逃废债行为界定不清晰,亟待廓清。一方面,我国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明确定性。当前,企业逃 废债行为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 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挂羊头,卖肉”,以资产重组、转型升级的合法方式掩盖其逃废债目 的。如某集团对其下属公司以集团战略转型为名,将子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如何认定企业的 类似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处罚对象不清。认 定企业逃废金融债行为之后,监管机关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罚相关主体,但仅处罚对象不能仅限于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 用权力,逃废金融债的行为,通过 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财产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此类情形,监管部门应对处罚主体、惩戒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标。 “各扫门前雪”,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由于逃废债务行为方式众多,因此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均会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针对诉讼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司法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转移资产方式的逃废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完善登记制度预防打击;中国银行业协会则针对逃废债行为建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等;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专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文件。可以看到,为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部门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达到监管目的,但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企业涉及的监管领域众多且存在交叉,仅用块状监管理念难以精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因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必要的。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纵容当地企业逃废债。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企业尽管被纳入“三去一补一降”的范围,存在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但因为承担着吸纳大量就业和社会维稳的职能,地方政府往往选择“丢卒保车”,为了让这些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安置企业员工,保持社会稳定,最终牺牲债权银行利益,单方面采取“消债”行为,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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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乏大格局意识,对逃废债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大多只从各自立场出发,认为逃废债不过是让银行“少赚一些”,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地方政府考虑大型企业维稳的社会功能,缺乏宏观经济视野,忽视了逃废债的连锁效应,没有认识到逃废债行给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执行时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济社会的稳定中做出正确的权衡。
逃废债行为界定不清晰,亟待廓清。一方面,我国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明确定性。当前,企业逃 废债行为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 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挂羊头,卖肉”,以资产重组、转型升级的合法方式掩盖其逃废债目 的。如某集团对其下属公司以集团战略转型为名,将子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如何认定企业的 类似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处罚对象不清。认 定企业逃废金融债行为之后,监管机关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罚相关主体,但仅处罚对象不能仅限于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 用权力,逃废金融债的行为,通过 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财产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此类情形,监管部门应对处罚主体、惩戒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标。
“各扫门前雪”,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由于逃废债务行为方式众多,因此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均会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针对诉讼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司法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转移资产方式的逃废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完善登记制度预防打击;中国银行业协会则针对逃废债行为建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等;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专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文件。可以看到,为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部门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达到监管目的,但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企业涉及的监管领域众多且存在交叉,仅用块状监管理念难以精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因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必要的。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纵容当地企业逃废债。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企业尽管被纳入“三去一补一降”的范围,存在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但因为承担着吸纳大量就业和社会维稳的职能,地方政府往往选择“丢卒保车”,为了让这些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安置企业员工,保持社会稳定,最终牺牲债权银行利益,单方面采取“消债”行为,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妨害清算罪构成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由清算组的成员所为的,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清算组织的成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等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一文看懂怎么解决新三板企业融资难及各种缺钱问题
[律师回复] 挂牌没钱找“挂牌贷”除了比较“传统”的股权质押,全国股转系统的众多合作银行还推出了一系列的针对挂牌企业在各个阶段、各种情形下的多类型服务。有的企业体量小、现金资产不太充裕或周转比较苦难,尤其是一些中小创新企业,想挂牌却无力支付券商上百万的辅导费用,虽然地方政府有补贴,但是资金全部到位往往需要挂牌成功,而券商有时要求企业先支付一部分资金,这时候企业就会犯难了:要是账上资金给了券商,这几个月如何周转啊别着急,可以试试找银行办个“挂牌贷”。所谓挂牌贷是指全国股转系统合作银行只针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已和相关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辅导协议的中小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对其补贴金额,给予其一定额度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或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业务。目前推出这种业务的银行有光大银行、浦发银行(600000)和广发银行等。发展要钱诸多抵押贷对于新三板企业来说,融资发展应该是第一要务,但是到哪里融资呢定向增发要面对各种投资人的精挑细选,要是市场行情冷淡,还可能没人敢投,行业不行,也没人敢投……总之,各种困难。但是如果你愿意换种思路,愿意以抵押或质押一定资产的形式进行融资,那路子可能会宽广很多。如果你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多,那好,现在知识产权也可以质押!光大银行、贵阳银行和西安银行等纷纷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办理贷款,例如西安银行推出了这样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或其主要股东)以其合法拥有且可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质押而获得银行的贷款,质押率最高可以达到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45%。如果你是一家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你可以使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从而获得银行贷款,目前,杭州银行、西安银行等银行都推出了这种创新业务。除此之外,你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或担保从银行获得保证保险贷款或担保贷款,还可以通过已有投资机构的背书从银行获得投联贷……总之,这种需要抵押、质押或保证的贷款五花八门,也是目前的主流。不想抵(质)押找“信用贷”当然,如果你不想通过抵押、质押或者担保这种有包袱的方式获得资金,你也可以试试信用贷款——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哦!目前,华夏银行(600015)、交通银行、兴业银行(601166)、齐鲁银行和杭州银行等诸多银行都推出了信用贷款。例如,华夏银行推出了以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商”为己任,专为轻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出无需抵押、无需担保的特色融资产品—信用贷。流动资金贷款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大咖缺钱找“精英贷”如果你是一家新三板企业的董事长、董秘等高管甚至核心技术人才想借钱买房买车呢有办法吗当然有,咱们的新三板企业齐鲁银行推出了人性化的精英贷:针对齐鲁银行已做授信的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高管的个人消费、经营融资等需求,视具体情况匹配相应的额度。企业高管包括:原始股东、核心员工及一致行动人等。到底是深入三板企业阵营的银行啊,知道三板大咖们的实际需求,搞出这么个人性化的产品!做市没劲找“做市诚信贷”如果你是一家做市转让企业,倦于做市的无滋无味,别急,做市也是有好处的,怎么着杭州银行推出了做市诚信贷:主营业务突出、有较好成长性,同时财务状况清晰、负债率较低的做市挂牌企业,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请注意这是信用贷款哦!是不是爽翻了此外,对于做市转让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都会比一般企业高。例如,兴业银行推出的信用贷款,对于已挂牌企业额度是800万,如果是做市企业则有1000万额度;再如齐鲁银行的信用贷款,普通企业额度只有300万,如果是做市企业那就有500万额度了。你看,做市企业还是会被区别对待吧。兼并收购缺钱找“并购贷”当然,如果你是一家打算兼并收购的企业但是自己却没有充足的资金,也不打算发行过多的股份,毕竟发行股权容易稀释其他人的权益也容易丧失控制权啊。那好,广发银行、齐鲁银行等银行推出了并购贷款。所谓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简直是要上天的节奏啊,这也可以!事实上,去年11月推出的《分层意见稿》就提出要在创新层试点推出并购贷款的政策红利,你看,这就来了。除了上面说到的这些产品外,还有很多综合性和结构性的产品,例如招商银行推出的“小贷通”业务,该产品涵盖挂牌贷、股权质押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科技补贴贷、订单贷、知识产权贷、供应链融资和上市贷等全流程业务产品。再如,广发银行推出的结构化融资:广发银行为达到调整客户资本结构、优化客户负债期限、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的目的,通过综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股权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及其它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融资、股权私募、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贷款、票据、债券(商业票据)等,设计出的有机、综合、完整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总之,银行正在为新三板企业提供着越来越多的产品服务,就看企业会不会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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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如何应对
1、及时还款。如果持卡人有还款能力的,最好及时还款,还款后银行一般会撤销诉讼。如果不还款,被法院判决偿还欠款,还要承担诉讼费用;2、应诉。如果持卡人要应诉的,可以写答辩状,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给人民法院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关于信用卡难以还清金融机构起诉如何应对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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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金融债务难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乏大格局意识,对逃废债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大多只从各自立场出发,认为逃废债不过是让银行“少赚一些”,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地方政府考虑大型企业维稳的社会功能,缺乏宏观经济视野,忽视了逃废债的连锁效应,没有认识到逃废债行给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执行时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济社会的稳定中做出正确的权衡。 逃废债行为界定不清晰,亟待廓清。一方面,我国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明确定性。当前,企业逃 废债行为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 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挂羊头,卖肉”,以资产重组、转型升级的合法方式掩盖其逃废债目 的。如某集团对其下属公司以集团战略转型为名,将子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如何认定企业的 类似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处罚对象不清。认 定企业逃废金融债行为之后,监管机关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罚相关主体,但仅处罚对象不能仅限于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 用权力,逃废金融债的行为,通过 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财产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此类情形,监管部门应对处罚主体、惩戒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标。 “各扫门前雪”,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由于逃废债务行为方式众多,因此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均会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针对诉讼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司法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转移资产方式的逃废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完善登记制度预防打击;中国银行业协会则针对逃废债行为建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等;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专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文件。可以看到,为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部门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达到监管目的,但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企业涉及的监管领域众多且存在交叉,仅用块状监管理念难以精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因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必要的。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纵容当地企业逃废债。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企业尽管被纳入“三去一补一降”的范围,存在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但因为承担着吸纳大量就业和社会维稳的职能,地方政府往往选择“丢卒保车”,为了让这些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安置企业员工,保持社会稳定,最终牺牲债权银行利益,单方面采取“消债”行为,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逃废金融债务难题有多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乏大格局意识,对逃废债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大多只从各自立场出发,认为逃废债不过是让银行“少赚一些”,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地方政府考虑大型企业维稳的社会功能,缺乏宏观经济视野,忽视了逃废债的连锁效应,没有认识到逃废债行给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执行时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济社会的稳定中做出正确的权衡。 逃废债行为界定不清晰,亟待廓清。一方面,我国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明确定性。当前,企业逃 废债行为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 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挂羊头,卖肉”,以资产重组、转型升级的合法方式掩盖其逃废债目 的。如某集团对其下属公司以集团战略转型为名,将子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如何认定企业的 类似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处罚对象不清。认 定企业逃废金融债行为之后,监管机关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罚相关主体,但仅处罚对象不能仅限于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 用权力,逃废金融债的行为,通过 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财产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此类情形,监管部门应对处罚主体、惩戒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标。 “各扫门前雪”,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由于逃废债务行为方式众多,因此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均会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针对诉讼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司法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转移资产方式的逃废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完善登记制度预防打击;中国银行业协会则针对逃废债行为建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等;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专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文件。可以看到,为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部门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达到监管目的,但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企业涉及的监管领域众多且存在交叉,仅用块状监管理念难以精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因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必要的。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纵容当地企业逃废债。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企业尽管被纳入“三去一补一降”的范围,存在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但因为承担着吸纳大量就业和社会维稳的职能,地方政府往往选择“丢卒保车”,为了让这些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安置企业员工,保持社会稳定,最终牺牲债权银行利益,单方面采取“消债”行为,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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