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
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与有行为能力的被害人本人提起诉讼的意义相同,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于被害人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其身份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人,其全部诉讼活动只能以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而被害人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处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通过追赃挽回损失,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的,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赃。
因此,追赃可以由强制措施转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的财物被盗、被抢劫,被诈骗、被抢夺,就到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侵犯的财物。
法院就应当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赃,并告知其无法追赃的请求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二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以应当将受案的范围界定在这个两个方面。
综上所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本人身份证明、相关费用清单、被损害财产的价值证明等。
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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