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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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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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利用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这些特殊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可以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证券市场建设发展过程中较为特殊的现象。涉及的上市公司数量之多、占用资金数额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在境外证券市场亦不多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上市公、中小股东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而且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刑法的修正将其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正当其时,必将有力遏制“掏空”现象蔓延。

(三)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控股或者控制地位,将上市公司作为自己融资的平台,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也可成为该罪主体;后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故意犯罪,后罪则是过失犯罪

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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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什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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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怎么构成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公司的高管以及合伙人是要遵守公司法的。公司的所有人都不可以做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情,否则是构成犯罪的。公司不但可以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还可以进行无偿解除在公司中的职务,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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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的,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的职权是比其他一般职员的职员要高的,为了使得公司的权益得到保障,《公司法》等法律规范,规定了此类职员,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若是违背了此义务,那么相关职员是有可个会被法院量刑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具体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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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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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
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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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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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几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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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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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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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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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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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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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几年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几年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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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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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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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一般是需要先对犯罪分子的背信行为进行认定的,涉及到犯罪分子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私自公开重要的信息等情况,都是可以认定为背信的行为,具体量刑还需要基于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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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是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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