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债务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节,也不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节。
在关于婚姻可撤销上,《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欺骗行为,其余的婚前欺骗行为皆不能撤销婚姻《民法典》148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那么在婚前实施欺骗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
如果一方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比如自己隐瞒婚前有大量债务,或者隐瞒自己进行重大整容,从而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形下同意结婚。
(因为对方如果知道隐瞒方是这种情况,肯定不会和隐瞒方结婚。
)已经符合了民事欺诈行为构成要件,但仍然不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不少人在结婚前都会隐藏自己的缺点,比如自己喜欢打呼噜,不太爱干净,性格不好。
所以谈恋爱的时候,你看到太多的是美好。
而这些都符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如果允许适用民法典第148条可撤销法律行为,势必导致大量婚姻不稳定,这和稳定婚姻关系的立法思路完全相背离。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尤为重要的就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大家对待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在结婚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婚姻的法律法规。
至于对整容、学历、财富、地位、年龄等虚假陈述,不能成为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理由,两人如果婚后感情不好,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走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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