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房屋财产分配是什么
家庭房屋财产分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来进行分割。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如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
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
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
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
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家庭人员所共同拥有的一些房产如何来进行分配的话,法院是不会做出过多的干涉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话,就直接按照达成一致的内容来执行财产的分配情况就可以了,主要就是因为家庭共同所有的房产是属于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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