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3、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二、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如果按20000万计,一审的案件受理费,你应当预交300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
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
离婚后,男女双方若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依旧存在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管是离婚案件,还是其他与财产有关的争议,只要法院决定受理纠纷,那么就会结合纠纷财产的实际数额、法定比例,确定可以收取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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