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如何调查对方财产
离婚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对方财产:
1、自行调查自己调查可以调查对方拥有的存折、房产证、工资收入等等。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对方有心设防,即是是这些财产也可能调查不到。
工资收入也有可能因为公司的规定被拒绝调查。
2、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此项有一定的风险,很多法院对专业的调查公司的合法性还持有怀疑的态度,还有一些非专业的调查公司在调查时可能会违法调查,得到的证据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所采信。
3、申请法院调查此种方式看起来是最佳的方式,没有风险、也不用花很多钱。
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基层法院的业务非常忙,即使申请法院调查,也可能法院抽不出多余的人力去调查,如果调查的财产在外地,则法院去调查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4、聘请专业的律师调查上面两种方法不可行的话,只能选择聘请专业的律师了。
律师可以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去相关部门调查。
除了公司、单位等非国家机关可能会碰壁外,像国家的工作机关应该都可以调查财产。
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能查到股票账号;
非法定机关、非依法定程序不可以查询股票账号。
也就是离婚诉讼中的法院可以查询。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1、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协议无效。
(2)必须双方亲自签署,不是双方亲自签订的,也属于无效协议。
(3)财产分割内容的写法。
切忌图省事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说法。
(4)在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时,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2、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3)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虽然现行法直接规定了离婚时可以被分割的是婚内积累的共同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不清楚共同财产的范围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
对于不清楚具体哪些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又想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先采取相应的方式,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后,再采取起诉、或者协商的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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