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其监护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考虑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平时教育、管教是否尽责,也不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的年龄、智力及其判断能力。
2、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明确的情况,应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监护人不明确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无法达成协议而又尚未经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的情形。
3、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4、在被监护人处于他人照管场合,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由于受托人只是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考虑受托人的责任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有偿和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的责任范围。
5、关于夫妻离婚后的监护问题。
在夫妻离婚后,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方直接抚养、照顾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权利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等于把监护职责委托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监护之责与另一方相比,更为直接和具体,其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更重些。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方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毕竟还是法定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是出现了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给他人带去了侵权行为,通常他们自己是没有独自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的,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都是由他们的监护人或者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对他们造成的侵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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