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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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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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类型,物业服务人的职责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类型?

一、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类型

(1)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2)保养维护义务。

(3)管理义务。

(4)定期报告义务。

(5)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

(6)通知义务。

(7)交接义务。

(8)继续管理义务。

二、物业服务人的职责有哪些

1、物业维修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

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

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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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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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类型有哪些?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类型包括一般义务、信息公开义务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的妥善维修、经营管理等是物业服务人需要履行的一般义务。而对于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收费标准等则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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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附随义务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
(2)保护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类型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类型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类型是如何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合同义务的类型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其他义务。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请求恢复原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或合同已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二)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积极为对方提供必要条件,提供方便,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即使在合同已经终止,在特定的情形下仍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法定责任)。
(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保守履行合同中所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如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方许可,研究开发方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
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法》虽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却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按照学术界通说的观点,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对于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大体应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在审判实践中其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根据受损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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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类型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包括,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部分进行保养、维护、管理,有定期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报告的义务,同时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当然物业服务人也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制定一些合理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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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类型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类型是如何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合同义务的类型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其他义务。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请求恢复原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或合同已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二)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积极为对方提供必要条件,提供方便,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即使在合同已经终止,在特定的情形下仍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法定责任)。
(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保守履行合同中所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如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方许可,研究开发方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
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法》虽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却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按照学术界通说的观点,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对于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大体应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在审判实践中其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根据受损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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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类型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类型是如何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合同义务的类型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其他义务。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请求恢复原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或合同已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二)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积极为对方提供必要条件,提供方便,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即使在合同已经终止,在特定的情形下仍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法定责任)。
(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保守履行合同中所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如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方许可,研究开发方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
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法》虽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却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按照学术界通说的观点,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对于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大体应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在审判实践中其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根据受损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债务融资的类型和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融资的类型 一、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银行信贷在控制代理成本方面同样存在缺陷:流动性低,一旦投入企业则被“套牢”;信贷资产缺乏由充分竞争产生的市场价格,不能及时对企业实际价值的变动做出反应;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必须经常面对借款人发生将银行借款挪作他用或改变投资方向,以及其他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行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企业债券 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在这种条件下,债权人对权利的保护不再是必须通过积极的参与治理或监督,还可以通过”一走了之”的方式。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被分散化了(至少从特定债权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是如此),债权的代理成本相应降低。这与股票的流通能带来股权资金的相对低成本使用是类似的道理。 其次,债券对债权融资代理成本的约束还通过“信号显示”得以实现。由于债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其价格能对债券价值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并且,债券的价格变动还将反映出企业整体债权价值和企业价值的变化。企业债券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显示器”的作用。可以使债权人及时发现债权价值的变动。尤其是在发生不利变动时迅速采取行动来降低损失。显然。债券的这种作用有利于控制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冲突刚开始时就及时发出信号,引起债权人的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从而防止冲突扩大或升级。银行对贷款的质量评估也可以起到类似作用,但由市场来对企业债务定价,不仅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高得多。债券的这种信号显示作用是其他债权融资方式所没有的。当然,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券融资亦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比较分散,集体行动的成本较高,而且债券投资者较大众化,未必是专业机构。这些特点显然不利于债券投资者约束债权的代理成本。 三、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 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四、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代理成本较之其他方式的债权融资显然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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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类型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类型有哪些,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写有哪些内容?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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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在一家当地有名的企业上班,现在遇到合同方面的一个问题,请问一下技术服务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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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包括哪些类型?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包括的类型有: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对于相关的通知及时给到业主知晓;定期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对于委托的物业服务做好交接和监督的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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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哪些主要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全国各地在开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各种创新模式也不断涌现,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供给主体、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的差异,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应呈现如下架构:  

1)根据供给主体分类  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明显的主要有七类供给主体:一是依托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是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五是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六是不同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七是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2)根据服务性质分类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然具有公益主体与经营主体相结合的特征。这也符合农业服务供给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存的特点:政府失灵的地方,用经营来补充;市场失灵的地方,用公益来补充。此外,由于一些经营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性支持,所以具有半经营半公益的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3)根据服务内容分类  从供给方来看,不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所提供的农业服务内容有所不同。就种植业而言:政府起着较大作用的服务项目为提供水利设施服务;村集体是提供水利设施服务、灌溉服务;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储存、打药技术指导;龙头企业是收购与销售服务、加工、包装和运输服务;科研单位是购买农药、良种和化肥的服务。以畜牧业为例:政府在养殖业各环节单项服务的提供中占比重较大的是畜禽防疫、饲养技术。村集体是畜禽产品的运输和加工服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是饲养技术的提供、畜禽的销售、畜禽的治病及优良种畜禽提供等。  

4)从农户需求进行分类  农户对综合性社会化服务需求率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技术信息、价格信息、政策法律信息、信用等级证明、贷款担保、介绍贷款渠道、组织集体贷款和组织外出打工。农户对种植业单项社会化服务需求的顺序分别为:购买化肥、购买良种、购买农药、灌溉服务、收购与销售服务、水利设施提供服务、购买农机、机耕服务、播种服务、打药的技术指导服务、施肥服务、租用农机、大宗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作物采摘服务、大宗农作物脱粒服务、农机修理、运输、农产品包装服务、农产品储存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农户对养殖业单项社会化服务需求顺序分别为:畜禽防疫、畜禽治病、畜禽销售、饲养技术、优良种畜禽提供、饲料供应服务、屠宰服务、畜禽产品运输和加工服务。  可见,无论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有着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之分,所以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时要注意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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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包含哪些类型?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包含一般义务、信息公开义务类型。一般义务主要指的就是物业服务是应当是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或者是按照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的保管绿化和经营管理服务区域当中的业主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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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业纠纷类型有哪些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物业管理纠纷成因
造成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很多,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已制定的有关法规可操作性差,未能合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政府对其派出机构(如居委会)针对物业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没能准确界定。从法律角度分析,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
1、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使该行来年于比较被动的局面。有少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素质不高,缺乏现代化物业管理技能,日常工作中不能按合同、制度办事,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使一些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激化。
2、物业管理工作作为一种商品消费观尚未完全确立,虽部分业主已感受到了物业管理新体制的优越性,但也有部分业主还未真正理解物业管理,造成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服务和无限责任意识的扩张。有部分业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义务、应由政府承担的治安职能、应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都归结为物业管理责任。
3、现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及配套文件尚不健全。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计上存在局限性,使业主大会的运作出协调成本高,沟通过程难的缺陷,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4、开发遗留问题造成众多物业管理纠纷。目前物业管理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所引起,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引起居住环境的改变;开发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管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权属不明,如地下车库、物管用房等,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后,问题甩给了物管公司,从而造成了物管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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