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不想还面临哪些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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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产生征信不良记录,以后有购房等需要贷款的需求时,无法成功贷款;2、如果因为拒绝还贷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乘坐飞机这类的交通工作也会收到影响,个人出行收到限制。关于信用卡不想还面临哪些风险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的知识,希望对你可以有所帮助。
信用卡不想还面临哪些风险

一、信用卡不想还面临哪些风险

信用卡逾期后果

1、逾期时间过长、次数过多,会导致征信不良记录,以后有购房等需要贷款的需求时,您是无法成功贷款的,甚至连信用卡都无法办理。

2、无法再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严重影响个人出行。

3、如果已婚,还会导致配偶的贷款也会被拒绝。包括买房的贷款也无法通过审批。

为了避免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建议积极主动地与平台协商还款相关事宜,协商方案可以与律师详谈。

二、信用卡不想还利息怎么收的

信用卡欠款利息的计算,信用卡一般在还款日后有三天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款视同按时还款,还款额小于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则视为逾期,利息按0.05%。

大部分银行会采取的全额罚息,少数银行会采取的收取未还部分的利息。所谓全额罚息的意思就是如果持卡人未能全额还款,不论已还款部分还是未还款部分,都不再享有免息期了,均自交易日开始至最终还款日止征收利息。具体来说,就是利息会先按照账单上每笔消费(包括上月未还金额),从记账日(一般是刷卡消费的第二天)开始收取每天万分之五利息,先收到还款一部分的那天为止;然后,再按照剩余未还部分继续计算利息,直到下次还款。

三、信用卡不想还被对方起诉应该怎么做

被起诉后,积极应诉还是很有必要的。

1、诚恳而且要积极的应诉,是为自己争取一个协商的机会。坦白说其实大部分信用卡逾期的起诉,审理的都是金融法庭,都是先从轻处理,不会说上来直接审判,像支持银行和债务人协商解决问题,基本上都是因为态度比较恶劣,不配合银行才会走到判决的地步。

2、一般情况下银行是直接委托的律师全权代理自己进行处理的,而且属于银行批量起诉的情况,如果你想让银行撤诉的话只能是立马全额还上欠款,找亲朋好友借也要先还上。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不想还面临哪些风险的回复。信用卡相关问题,最好及时与平台协商,请求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进行债务规划,避免长期拖欠给个人的征信及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可以即刻获取专业律师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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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不想还面临哪些风险
信用卡逾期,体现在持卡人征信报告上最为明显。如果显示逾期不良记录,只要有关于征信内容的业务就不能办理了。情节严重的逾期是逾期次数达到三次以上,逾期90天以上也属严重,再申请信用卡、房贷、车贷等,基本都会被拒。那么关于信用卡逾期不想还面临哪些风险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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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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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会面临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目前,股权转让日益频繁,纠纷也日益增多。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法律风险,这也是我们所能控制的风险。
股权转让中主要有以下两类风险:
一、合同签定中的风险
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主体瑕疵: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有些股东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程序瑕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履行中的风险
有些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浪费人力物力,丧失商机。并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好,受让方无法顺畅的行使起股东权利。
考虑到上述风险,股权转让双方,特别是受让方一定要警惕交易中的风险,事前加以防范。作为一名律师,根据多年的业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事前充分调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投资人对异地企业的资产、负债、企业资信等缺乏了解。可以肯定的讲,企业自行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相性至少有40%值得怀疑。所以,事前调查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调查要细化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产品责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务报表、最近三年企业曾经历过的诉讼、仲裁等情况,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其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因为,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
最后,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一定十分齐全,权利义务必须十分明确。因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比较复杂,不仅要签定合同,而且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并且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转让双方,而且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对转让合同条款一定要慎重,不要掉以轻心。
总之,股权转让的风险比较大,特别是受让方一定要慎重,以防自己处于不利境地。如果股权转让的份额比较大,最好借助专业人士防范风险,虽然会支出一些成本,但收益会更大,专业人员会最大程度减轻您的交易风险。如果专业人士来运作本转股事项,通常会按如下程序办理:
首先,会对拟购买股份的企业做资信调查;
其次,会制作完备的法律文件,如设计分期付款协议履行保障、违约责任等;

三、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发生违约时及时救济。这样就会把转让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金融消费者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消费者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个人信用意识比较薄弱,个体消费者未对违约后果引起充分关注。
在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的共享和价值挖掘不足,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从信贷风险管控的角度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机构性调整和信用危机的挑战。
2、坏账率较高,违约风险高
消费金融采用灵活的风险模型,产品的不断创新将推出更多的无抵押无担保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大规模的消费金融业务高度依赖打分卡等内嵌模型的批量自动化审批机制,容易发生客户违约和集体性违约等风险,造成一定的坏账率。
此外,消费金融作为新兴业态,催收流程和惩罚措施尚不明确,会给贷款追缴等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特别是缺乏金融风险经验的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尚待积累。
3、与银行现有业务的融合
对于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还需关注消费金融与银行现有业务的融合问题。消费金融创新产品较银行传统信贷产品风险较高,银行或金融集团需要处理好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与低风险低收益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处理好传统与创新产品的关系,规避韩国信用卡危机和次贷危机式的风险。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是协助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需要思考消费金融业务与银行既有的无抵押贷款业务如何差异化生存。
最后,白皮书对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提出建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不但需要清晰的商业模式,而且需要明确的运营模式,此外,风险管控是消费金融可持续性发展的重点,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根据业务特点,从政策、产品设计、营销、评分卡工具、审批、帐户管理、催收、IT系统等各个方面构建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消费者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个人信用意识比较薄弱,个体消费者未对违约后果引起充分关注。
在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的共享和价值挖掘不足,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从信贷风险管控的角度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机构性调整和信用危机的挑战。
2、坏账率较高,违约风险高
消费金融采用灵活的风险模型,产品的不断创新将推出更多的无抵押无担保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大规模的消费金融业务高度依赖打分卡等内嵌模型的批量自动化审批机制,容易发生客户违约和集体性违约等风险,造成一定的坏账率。
此外,消费金融作为新兴业态,催收流程和惩罚措施尚不明确,会给贷款追缴等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特别是缺乏金融风险经验的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尚待积累。
3、与银行现有业务的融合
对于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还需关注消费金融与银行现有业务的融合问题。消费金融创新产品较银行传统信贷产品风险较高,银行或金融集团需要处理好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与低风险低收益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处理好传统与创新产品的关系,规避韩国信用卡危机和次贷危机式的风险。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是协助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需要思考消费金融业务与银行既有的无抵押贷款业务如何差异化生存。
最后,白皮书对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提出建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不但需要清晰的商业模式,而且需要明确的运营模式,此外,风险管控是消费金融可持续性发展的重点,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根据业务特点,从政策、产品设计、营销、评分卡工具、审批、帐户管理、催收、IT系统等各个方面构建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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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不想还多久面临坐牢风险
信用卡逾期不一定会坐牢。银行方面首先需要将借款人报案处理才有可能坐牢。依据法院判决结果不同会有不同处理,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就需要坐牢,如果只是民事责任则需要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以及一些罚金的费用。关于信用卡逾期不想还多久面临坐牢风险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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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第三方支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方支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业务,而是以电子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银行的主体资格。
(二)资金吸取与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似乎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2020年在网上广为流传的《看牛人用信用卡成功套现20200元》一文引起了社会各界不小的轰动。文章指出,只要通过一张信用卡、一个支付宝账号和互相串通的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信用卡里的钱成功套现。从网民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这种信用卡套现的方法也并不缺乏成功的实例。
第三方支付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业务,而是以电子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银行的主体资格。
(二)资金吸取与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似乎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2020年在网上广为流传的《看牛人用信用卡成功套现20200元》一文引起了社会各界不小的轰动。文章指出,只要通过一张信用卡、一个支付宝账号和互相串通的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信用卡里的钱成功套现。从网民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这种信用卡套现的方法也并不缺乏成功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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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面逾期面临哪些风险
信用卡逾期,体现在持卡人征信报告上最为明显。如果显示逾期不良记录,只要有关于征信内容的业务就不能办理了。情节严重的逾期是逾期次数达到三次以上,逾期90天以上也属严重,再申请信用卡、房贷、车贷等,基本都会被拒。那么信用卡全面逾期面临哪些风险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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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建工程抵押会面临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风险:
1、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2、价值确定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3、合同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4、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及该解释,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虚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事实,导致抵押权处于法律有上效、实际上无效的状态。
5、划拨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由于在建工程的抵押包含其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土地为划拨用地,根据法律规定,一是以划拨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必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二是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金的款额后(一般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划拨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很可能面临未经批准而抵押无效或实现抵押权时价值所剩无几的风险。
6、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冲突的风险。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类纠纷,时间成本和执行难度都较大。
7、在建工程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冲突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作为国家公权力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开发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提供抵押之前已经拖欠税款的,抵押权人 在处置抵押物时就要受到限制,税务机关有权先于抵押权人处置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收税后的剩余部分,抵押权人才可以受偿。如果抵押权人私自处置抵押物进行受偿,税务机关知道后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
8、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在在建工程形成之前,以净土地抵押登记,在建工程开始形成之后,土地使用权应连同在建工程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这要求必须对原登记的土地办理抵押合同及登记注销手续,并新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此时,如果操作不当,将会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落空:
首先,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已被或其他司法部门查封的,此时银行若到登记机关注销了原登记,却因为抵押物已经被查封而无法办理新的登记。
其次,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被查封,但在银行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前的短暂时间内,抵押物突然被查封,此时,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也无法办理。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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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一、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能的危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
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这些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会引发纠纷。
因此,建议企业在律师的协助下,签订完善的合同,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二、技术开发成果权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1、所有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就会在技术归属上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2、受益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案例:江苏某包装机械厂一直在寻找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水泥袋来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但由于本产技术力量不足,研制工作未取得成效。经介绍,机械厂与本省某材料研究所正式签订了一项委托开发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水泥包装袋及设备,所需经费由机械厂全部承担,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场以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合同签署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终于开发出一种新型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器,他们就此项发明创造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被获准授权。机械厂正式投产以后,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好,产品一时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厂便与主动找上门来的河南一家工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工厂生产新型水泥袋并在河南省销售,3年之内每年按销售额的10%给机械厂作为技术使用费。研究所得知机械厂上述行为后,向机械厂提出反对意见,要求立即停止转让行为。机械厂认为自己对新型水泥袋制作技术作出了贡献,当之无愧地享有技术使用权,在产品紧俏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他人实施技术。研究所劝阻,协商无效,只好诉诸。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擅自转让,就会造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予以明确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专利申请权归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确,就会引起相关的争议;如果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擅自申请,或者有其他的侵权行为,就会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由律师全面审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四、技术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还包括所需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要求等内容。例如国际、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等技术标准和数据。对标准的验收程序也要明确约定。
如果验收标准不明确或验收程序不明确,就会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对验收事项予以详细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五、保密协议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技术合同履行中,很容易发生技术情报、资料等秘密文件被泄露的情况。一旦发生技术秘密泄露,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企业就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将会遭受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建议企业在技术合同中,详细约定保密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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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不想还多长时间面临坐牢风险
信用卡逾期和坐牢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信用卡逾期会被银行民事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还款责任。而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恶意透支,会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信用卡逾期不想还多长时间面临坐牢风险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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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在知识产权中面临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因客体的非物质性,及其产生过程的独特性、唯一性,使其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修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虽然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标准,但操作性较差,且对于特性差异显著的专利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制定单独的评估操作细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由于三种方法的依据不同,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
(二)贬值风险
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如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专利权为20年,著作权为50年,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具有不稳定性,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变化,一项知识产权很可能在法律保护期满前其经济价值已发生较大减值,甚至完全丧失原本经济价值,这一特点对专利权而言尤为明显。对于知识产权这种因自身特性而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往往难以有效防控。
(三)处置变现风险
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而处置起来相对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狭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流转范围和交易对象相对有限,且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处置尤为困难。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商业银行难以像处置有形资产那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四)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在有效性审查、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法律纠纷。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进而会威胁银行贷款安全。
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一、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能的危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
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这些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会引发纠纷。
因此,建议企业在律师的协助下,签订完善的合同,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二、技术开发成果权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1、所有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就会在技术归属上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2、受益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案例:江苏某包装机械厂一直在寻找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水泥袋来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但由于本产技术力量不足,研制工作未取得成效。经介绍,机械厂与本省某材料研究所正式签订了一项委托开发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水泥包装袋及设备,所需经费由机械厂全部承担,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场以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合同签署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终于开发出一种新型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器,他们就此项发明创造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被获准授权。机械厂正式投产以后,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好,产品一时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厂便与主动找上门来的河南一家工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工厂生产新型水泥袋并在河南省销售,3年之内每年按销售额的10%给机械厂作为技术使用费。研究所得知机械厂上述行为后,向机械厂提出反对意见,要求立即停止转让行为。机械厂认为自己对新型水泥袋制作技术作出了贡献,当之无愧地享有技术使用权,在产品紧俏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他人实施技术。研究所劝阻,协商无效,只好诉诸。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擅自转让,就会造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予以明确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专利申请权归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确,就会引起相关的争议;如果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擅自申请,或者有其他的侵权行为,就会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由律师全面审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四、技术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还包括所需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要求等内容。例如国际、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等技术标准和数据。对标准的验收程序也要明确约定。
如果验收标准不明确或验收程序不明确,就会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对验收事项予以详细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五、保密协议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技术合同履行中,很容易发生技术情报、资料等秘密文件被泄露的情况。一旦发生技术秘密泄露,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企业就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将会遭受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建议企业在技术合同中,详细约定保密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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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不想还多长期限面临坐牢风险
信用卡逾期不一定会坐牢。银行方面首先需要将借款人报案处理才有可能坐牢。依据法院判决结果不同会有不同处理,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就需要坐牢,如果只是民事责任则需要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以及一些罚金的费用。关于信用卡逾期不想还多长期限面临坐牢风险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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