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事故伤残赔付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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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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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事故伤残赔付规定是什么?

一、湖北省交通事故伤残赔付规定是什么

湖北省交通事故伤残赔付规定是根据伤残程度来进行赔偿。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死亡赔偿金公式;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

残疾赔偿金公式: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年X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

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一级100%二级90%十级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赔偿比例为基数。

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

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

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医疗费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处方、住院收据等有效单据相加计算(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

3、误工费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乘以误工时间。

误工日期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时间为依据。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收入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护理费的规定是什么

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乘以护理天数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人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不管是在湖北省还有在其他的一些省份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都是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具体的赔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不仅仅包括有医疗费用的赔偿,还包括伤残等级金和护理费用的赔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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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对于湖北省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既然已经确认是十级工伤,那伤员可以享受七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还有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两项有地区差别。但总的说来,十级工伤,一般赔付标准在
4.5万6万元之间。如果用人单位为伤员缴纳了工伤保险,那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局与用人单位交涉,再由用人单位转付给伤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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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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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事故伤残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甘肃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有以下内容: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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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北工伤九级享有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2个月,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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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湖北工伤九级享有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2个月,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计算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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