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因此,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未经工伤认定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工伤赔偿,但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是可以的。因为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超时后还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一般而言,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人社局是不会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特殊情况”,导致职工或者近亲属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才可以。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下面两条说得清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人社局便不会再受理工伤认定请求。这个时候,工伤职工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者首先要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法定部门是人社局工伤认定中心也就是说,是否受理认定申请,是不是工伤,由工伤认定中心出具结论,而非法院裁决。即便工伤认定中心结论错误,也应由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再由相关机关责令工伤认定中心重新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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