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财产受到损害该怎样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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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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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当财产受到损害该怎样解决,不服物价局或者鉴定机构定损的金额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财产受到损害该怎样解决

一、当财产受到损害该怎样解决

当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不服物价局或者鉴定机构定损的金额怎么办

损坏他人财物,照价赔偿。

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关键是这个“价”到底是多少,谁来定这个问题往往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

此时可以找当地物价局或者鉴定机构定损,如不服的可通过诉讼来解决赔偿问题。

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

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解决损害赔偿金额时如果通过协商处理不了,经过相关部门定价也不能使双方满意的话,此时建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可以起诉到法院,起诉胜诉后,法院会判定对方应赔偿损失费,如果对方还不支付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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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当财产受到损害该怎样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当财产受到损害该怎样解决,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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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损害赔偿协议应当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赔偿方) 乙方:(受赔偿方) 在2009年八月位于青松苑小区五号楼402室被502室水淹一事,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现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由于未尽到安全义务,而将乙方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2000元)大写贰仟元 。 二、本次损害当中由于502室的承租人,未尽到安全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承担总赔偿额的(1000元)壹仟元。房主承担(1000元)壹仟元。房主与承租人共承担贰仟元正。 三、本次处理属一次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本次财产损害,再次向甲方要求赔偿。 四、本协议签字履行后便生效,望双方相互遵守并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每人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2009年10月14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投诉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解决。对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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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购买商品以后,发现商品的用途和商家描述不一样,所以想知道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主要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和监督权这九种。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消费者权利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求偿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时下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求教获知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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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当财产受到损害该怎样解决
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一般是依据财产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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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
原告刘爽。
原告林俭。
委托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万普。
委托代理人米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
原告刘爽、林俭诉被告常万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林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岁,被告常万普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建华、李红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爽、林俭与被告常万普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二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积约156平方,7月起对外出租,租期1年并约定月租金为3700元,承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00元。1月17日,租户向原告反映房屋屋顶漏水,原告经查看发现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阳台灯多处屋顶大面积持续漏水。租户以房屋漏水导致无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无奈于2月6日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后被告查看发现漏水原因系其房屋暖气改造不当造成,并加以整改修复,漏水停止。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经物业调解双方于3月31日就此事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4500元,并由原告对之前的损失自行修复,但对其他损失未进行约定。4月初,当原告正着手修复时,原漏水处不同程度漏水,漏水时断时续一直持续到5月下旬。被告导致被告房屋时常往下漏水致使原告房屋至今无法修缮,更无法对外出租,对原告造成了二次侵害。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一直推脱责任,导致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等15000元;租赁损失24000元(该费用计算至8月6日,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损失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漏水原因是什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在被告,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所谓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抱着邻里和谐的态度,被告已提供协助和配合。被告仍将协助和配合。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财产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财产损害损失的数额。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侵权房屋有所有权,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证据
2、物业管理处值班表、统计表、物业日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陈某出具的关于房屋漏水情况说明各一份、原告房屋数次漏水照片。证明宋某、陈某系河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被告导致3月31日后被告房屋又多次发生漏水的事实,再次给原告造成损失。
证据
3、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附件、解除租房合同协议及附件、物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被被告侵权前对外租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原告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
4、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房屋漏水以及相关损失为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原、被告双方在3月30日仅对被告房屋第一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一致。
证据
5、物业补充情况说明一份、房屋漏水照片12张。证明8月19日至28日因被告导致房屋仍在漏水的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购货单、证明各一份。证明热水管已改造,改造后已不漏水。
证据
2、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对暖气漏水一事,已达成协议,原告已收到被告4500元,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证据
3、姬建广证明、身份证、建造师证各一份、照片一份,
证明被告家凉水管不漏水;
证据
4、照片一张。证明物业对外墙裂缝处进行了打胶。
证据
5、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和威胁。
经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宋某、陈某是物业工作人员,没有物业印章,提供的电话号码是虚假号码。情况说明仅能说明漏水的事实,但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说明漏水的原因是什么,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情况说明不符合客观事实。
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已按赔偿协议将4500元交给原告。
对证据5不能证明漏水的原因及漏水的责任在被告。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明真实性无法判断。
对证据2赔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3月31日以前的漏水情况进行了协商,但对之后二次侵权4月12号、4月20日、5月11号、13号、24号、8月18号到28号之间漏水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进行协商及赔偿。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并不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委托个人,且此个人与米建华是同事关系,个人没有资质。
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说明不了签字人员的身份,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
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房屋为二原告共同共有。被告常万普所有的房屋位于二原告上述房屋楼上。
2、原告称1月17日发现房屋漏水,并找到被告。3月31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载明:“因广汇小区2001住户暖气管向楼下漏水,经2001住户对其粉刷修复后,1901住户不满意。后经广汇物业协调双方经过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由2001住户一次性支付1901住户现金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1901住户自己维修解决。至此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庭审中原告陈述称收到被告上述赔偿款项。
3、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修复。
4、原告诉称,1月17日开始发现漏水,漏水位置为进门户的天花板及两个墙角的墙面、餐厅挨着北阳台的墙角及挨着次卧的墙面、客厅挨着主卧的电视墙墙角墙面及楼顶板、南阳台天花板、次卧西北角的墙面西南角的墙面、主卧进门的房顶墙面西南角房顶与墙面。3月31日后漏水位置为上述陈述的餐厅、客厅、主卧都漏水,次卧没有漏水、有点潮湿。现在就电视墙天花板有一处漏水、南阳台天花板个别地方潮湿,是断断续续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处的物业日志为复印件,且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提交的宋某、陈某出具的漏水情况说明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陈某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且证人宋某、陈某未到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于3月31日达成协议后房屋继续存在漏水情况。原、被告双方系上下楼邻里关系,双方因为房屋漏水产生纠纷,经协商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原告自己维修。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法规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依据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对上述漏水位置进行维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爽、林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爽、林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张 敏
人民陪审员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任红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张 崇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
原告刘爽。
原告林俭。
委托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万普。
委托代理人米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
原告刘爽、林俭诉被告常万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林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岁,被告常万普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建华、李红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爽、林俭与被告常万普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二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积约156平方,7月起对外出租,租期1年并约定月租金为3700元,承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00元。1月17日,租户向原告反映房屋屋顶漏水,原告经查看发现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阳台灯多处屋顶大面积持续漏水。租户以房屋漏水导致无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无奈于2月6日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后被告查看发现漏水原因系其房屋暖气改造不当造成,并加以整改修复,漏水停止。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经物业调解双方于3月31日就此事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4500元,并由原告对之前的损失自行修复,但对其他损失未进行约定。4月初,当原告正着手修复时,原漏水处不同程度漏水,漏水时断时续一直持续到5月下旬。被告导致被告房屋时常往下漏水致使原告房屋至今无法修缮,更无法对外出租,对原告造成了二次侵害。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一直推脱责任,导致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等15000元;租赁损失24000元(该费用计算至8月6日,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损失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漏水原因是什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在被告,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所谓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抱着邻里和谐的态度,被告已提供协助和配合。被告仍将协助和配合。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财产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财产损害损失的数额。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侵权房屋有所有权,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证据
2、物业管理处值班表、统计表、物业日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陈某出具的关于房屋漏水情况说明各一份、原告房屋数次漏水照片。证明宋某、陈某系河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被告导致3月31日后被告房屋又多次发生漏水的事实,再次给原告造成损失。
证据
3、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附件、解除租房合同协议及附件、物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被被告侵权前对外租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原告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
4、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房屋漏水以及相关损失为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原、被告双方在3月30日仅对被告房屋第一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一致。
证据
5、物业补充情况说明一份、房屋漏水照片12张。证明8月19日至28日因被告导致房屋仍在漏水的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购货单、证明各一份。证明热水管已改造,改造后已不漏水。
证据
2、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对暖气漏水一事,已达成协议,原告已收到被告4500元,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证据
3、姬建广证明、身份证、建造师证各一份、照片一份,
证明被告家凉水管不漏水;
证据
4、照片一张。证明物业对外墙裂缝处进行了打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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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和威胁。
经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宋某、陈某是物业工作人员,没有物业印章,提供的电话号码是虚假号码。情况说明仅能说明漏水的事实,但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说明漏水的原因是什么,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情况说明不符合客观事实。
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已按赔偿协议将4500元交给原告。
对证据5不能证明漏水的原因及漏水的责任在被告。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明真实性无法判断。
对证据2赔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3月31日以前的漏水情况进行了协商,但对之后二次侵权4月12号、4月20日、5月11号、13号、24号、8月18号到28号之间漏水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进行协商及赔偿。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并不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委托个人,且此个人与米建华是同事关系,个人没有资质。
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说明不了签字人员的身份,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
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房屋为二原告共同共有。被告常万普所有的房屋位于二原告上述房屋楼上。
2、原告称1月17日发现房屋漏水,并找到被告。3月31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载明:“因广汇小区2001住户暖气管向楼下漏水,经2001住户对其粉刷修复后,1901住户不满意。后经广汇物业协调双方经过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由2001住户一次性支付1901住户现金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1901住户自己维修解决。至此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庭审中原告陈述称收到被告上述赔偿款项。
3、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修复。
4、原告诉称,1月17日开始发现漏水,漏水位置为进门户的天花板及两个墙角的墙面、餐厅挨着北阳台的墙角及挨着次卧的墙面、客厅挨着主卧的电视墙墙角墙面及楼顶板、南阳台天花板、次卧西北角的墙面西南角的墙面、主卧进门的房顶墙面西南角房顶与墙面。3月31日后漏水位置为上述陈述的餐厅、客厅、主卧都漏水,次卧没有漏水、有点潮湿。现在就电视墙天花板有一处漏水、南阳台天花板个别地方潮湿,是断断续续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处的物业日志为复印件,且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提交的宋某、陈某出具的漏水情况说明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陈某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且证人宋某、陈某未到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于3月31日达成协议后房屋继续存在漏水情况。原、被告双方系上下楼邻里关系,双方因为房屋漏水产生纠纷,经协商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原告自己维修。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法规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依据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对上述漏水位置进行维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爽、林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爽、林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张 敏
人民陪审员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任红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张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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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名誉权损害该怎么办?
受到名誉权损害的,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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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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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损害财物损坏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伤人怎样赔偿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财产直接损失。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够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车主或责任人进行赔偿。 二、交通事故损坏财物怎样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具体赔偿如下: 1、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2、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3、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4、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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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旅游损害该如何维权
受到旅游损害怎么维权: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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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请理解: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中顾法律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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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如何认定与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如何认定与处理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事实,是由权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损失这两个要素构成的。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
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确定患者的精神损害,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中包含的精神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二是侵害隐私权等精神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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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财产受到损害时要怎么应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当财产受到损害时要怎么应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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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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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
原告刘爽。
原告林俭。
委托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万普。
委托代理人米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
原告刘爽、林俭诉被告常万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林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岁,被告常万普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建华、李红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爽、林俭与被告常万普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二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积约156平方,7月起对外出租,租期1年并约定月租金为3700元,承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00元。1月17日,租户向原告反映房屋屋顶漏水,原告经查看发现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阳台灯多处屋顶大面积持续漏水。租户以房屋漏水导致无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无奈于2月6日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后被告查看发现漏水原因系其房屋暖气改造不当造成,并加以整改修复,漏水停止。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经物业调解双方于3月31日就此事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4500元,并由原告对之前的损失自行修复,但对其他损失未进行约定。4月初,当原告正着手修复时,原漏水处不同程度漏水,漏水时断时续一直持续到5月下旬。被告导致被告房屋时常往下漏水致使原告房屋至今无法修缮,更无法对外出租,对原告造成了二次侵害。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一直推脱责任,导致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等15000元;租赁损失24000元(该费用计算至8月6日,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损失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漏水原因是什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在被告,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所谓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抱着邻里和谐的态度,被告已提供协助和配合。被告仍将协助和配合。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财产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财产损害损失的数额。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侵权房屋有所有权,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证据
2、物业管理处值班表、统计表、物业日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陈某出具的关于房屋漏水情况说明各一份、原告房屋数次漏水照片。证明宋某、陈某系河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被告导致3月31日后被告房屋又多次发生漏水的事实,再次给原告造成损失。
证据
3、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附件、解除租房合同协议及附件、物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被被告侵权前对外租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原告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
4、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房屋漏水以及相关损失为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原、被告双方在3月30日仅对被告房屋第一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一致。
证据
5、物业补充情况说明一份、房屋漏水照片12张。证明8月19日至28日因被告导致房屋仍在漏水的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购货单、证明各一份。证明热水管已改造,改造后已不漏水。
证据
2、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对暖气漏水一事,已达成协议,原告已收到被告4500元,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证据
3、姬建广证明、身份证、建造师证各一份、照片一份,
证明被告家凉水管不漏水;
证据
4、照片一张。证明物业对外墙裂缝处进行了打胶。
证据
5、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和威胁。
经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宋某、陈某是物业工作人员,没有物业印章,提供的电话号码是虚假号码。情况说明仅能说明漏水的事实,但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说明漏水的原因是什么,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情况说明不符合客观事实。
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已按赔偿协议将4500元交给原告。
对证据5不能证明漏水的原因及漏水的责任在被告。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明真实性无法判断。
对证据2赔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3月31日以前的漏水情况进行了协商,但对之后二次侵权4月12号、4月20日、5月11号、13号、24号、8月18号到28号之间漏水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进行协商及赔偿。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并不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委托个人,且此个人与米建华是同事关系,个人没有资质。
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说明不了签字人员的身份,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
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房屋为二原告共同共有。被告常万普所有的房屋位于二原告上述房屋楼上。
2、原告称1月17日发现房屋漏水,并找到被告。3月31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载明:“因广汇小区2001住户暖气管向楼下漏水,经2001住户对其粉刷修复后,1901住户不满意。后经广汇物业协调双方经过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由2001住户一次性支付1901住户现金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1901住户自己维修解决。至此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庭审中原告陈述称收到被告上述赔偿款项。
3、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修复。
4、原告诉称,1月17日开始发现漏水,漏水位置为进门户的天花板及两个墙角的墙面、餐厅挨着北阳台的墙角及挨着次卧的墙面、客厅挨着主卧的电视墙墙角墙面及楼顶板、南阳台天花板、次卧西北角的墙面西南角的墙面、主卧进门的房顶墙面西南角房顶与墙面。3月31日后漏水位置为上述陈述的餐厅、客厅、主卧都漏水,次卧没有漏水、有点潮湿。现在就电视墙天花板有一处漏水、南阳台天花板个别地方潮湿,是断断续续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处的物业日志为复印件,且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提交的宋某、陈某出具的漏水情况说明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陈某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且证人宋某、陈某未到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于3月31日达成协议后房屋继续存在漏水情况。原、被告双方系上下楼邻里关系,双方因为房屋漏水产生纠纷,经协商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原告自己维修。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法规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依据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对上述漏水位置进行维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爽、林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爽、林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张 敏
人民陪审员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任红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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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
原告刘爽。
原告林俭。
委托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万普。
委托代理人米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
原告刘爽、林俭诉被告常万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林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岁,被告常万普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建华、李红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爽、林俭与被告常万普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二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积约156平方,7月起对外出租,租期1年并约定月租金为3700元,承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00元。1月17日,租户向原告反映房屋屋顶漏水,原告经查看发现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阳台灯多处屋顶大面积持续漏水。租户以房屋漏水导致无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无奈于2月6日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后被告查看发现漏水原因系其房屋暖气改造不当造成,并加以整改修复,漏水停止。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经物业调解双方于3月31日就此事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4500元,并由原告对之前的损失自行修复,但对其他损失未进行约定。4月初,当原告正着手修复时,原漏水处不同程度漏水,漏水时断时续一直持续到5月下旬。被告导致被告房屋时常往下漏水致使原告房屋至今无法修缮,更无法对外出租,对原告造成了二次侵害。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一直推脱责任,导致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等15000元;租赁损失24000元(该费用计算至8月6日,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损失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漏水原因是什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在被告,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所谓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抱着邻里和谐的态度,被告已提供协助和配合。被告仍将协助和配合。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财产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财产损害损失的数额。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侵权房屋有所有权,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证据
2、物业管理处值班表、统计表、物业日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陈某出具的关于房屋漏水情况说明各一份、原告房屋数次漏水照片。证明宋某、陈某系河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被告导致3月31日后被告房屋又多次发生漏水的事实,再次给原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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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附件、解除租房合同协议及附件、物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被被告侵权前对外租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原告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
4、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房屋漏水以及相关损失为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原、被告双方在3月30日仅对被告房屋第一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一致。
证据
5、物业补充情况说明一份、房屋漏水照片12张。证明8月19日至28日因被告导致房屋仍在漏水的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购货单、证明各一份。证明热水管已改造,改造后已不漏水。
证据
2、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对暖气漏水一事,已达成协议,原告已收到被告4500元,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证据
3、姬建广证明、身份证、建造师证各一份、照片一份,
证明被告家凉水管不漏水;
证据
4、照片一张。证明物业对外墙裂缝处进行了打胶。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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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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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已按赔偿协议将4500元交给原告。
对证据5不能证明漏水的原因及漏水的责任在被告。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明真实性无法判断。
对证据2赔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3月31日以前的漏水情况进行了协商,但对之后二次侵权4月12号、4月20日、5月11号、13号、24号、8月18号到28号之间漏水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进行协商及赔偿。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并不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委托个人,且此个人与米建华是同事关系,个人没有资质。
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说明不了签字人员的身份,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
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房屋为二原告共同共有。被告常万普所有的房屋位于二原告上述房屋楼上。
2、原告称1月17日发现房屋漏水,并找到被告。3月31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载明:“因广汇小区2001住户暖气管向楼下漏水,经2001住户对其粉刷修复后,1901住户不满意。后经广汇物业协调双方经过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由2001住户一次性支付1901住户现金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1901住户自己维修解决。至此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庭审中原告陈述称收到被告上述赔偿款项。
3、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修复。
4、原告诉称,1月17日开始发现漏水,漏水位置为进门户的天花板及两个墙角的墙面、餐厅挨着北阳台的墙角及挨着次卧的墙面、客厅挨着主卧的电视墙墙角墙面及楼顶板、南阳台天花板、次卧西北角的墙面西南角的墙面、主卧进门的房顶墙面西南角房顶与墙面。3月31日后漏水位置为上述陈述的餐厅、客厅、主卧都漏水,次卧没有漏水、有点潮湿。现在就电视墙天花板有一处漏水、南阳台天花板个别地方潮湿,是断断续续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处的物业日志为复印件,且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提交的宋某、陈某出具的漏水情况说明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陈某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且证人宋某、陈某未到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于3月31日达成协议后房屋继续存在漏水情况。原、被告双方系上下楼邻里关系,双方因为房屋漏水产生纠纷,经协商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原告自己维修。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法规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依据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对上述漏水位置进行维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爽、林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爽、林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张 敏
人民陪审员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任红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张 崇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
原告刘爽。
原告林俭。
委托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万普。
委托代理人米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
原告刘爽、林俭诉被告常万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林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岁,被告常万普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建华、李红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爽、林俭与被告常万普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二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积约156平方,7月起对外出租,租期1年并约定月租金为3700元,承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00元。1月17日,租户向原告反映房屋屋顶漏水,原告经查看发现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阳台灯多处屋顶大面积持续漏水。租户以房屋漏水导致无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无奈于2月6日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后被告查看发现漏水原因系其房屋暖气改造不当造成,并加以整改修复,漏水停止。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经物业调解双方于3月31日就此事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4500元,并由原告对之前的损失自行修复,但对其他损失未进行约定。4月初,当原告正着手修复时,原漏水处不同程度漏水,漏水时断时续一直持续到5月下旬。被告导致被告房屋时常往下漏水致使原告房屋至今无法修缮,更无法对外出租,对原告造成了二次侵害。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一直推脱责任,导致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等15000元;租赁损失24000元(该费用计算至8月6日,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损失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漏水原因是什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在被告,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所谓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抱着邻里和谐的态度,被告已提供协助和配合。被告仍将协助和配合。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财产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财产损害损失的数额。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侵权房屋有所有权,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证据
2、物业管理处值班表、统计表、物业日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陈某出具的关于房屋漏水情况说明各一份、原告房屋数次漏水照片。证明宋某、陈某系河南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被告导致3月31日后被告房屋又多次发生漏水的事实,再次给原告造成损失。
证据
3、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附件、解除租房合同协议及附件、物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被被告侵权前对外租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原告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
4、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房屋漏水以及相关损失为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原、被告双方在3月30日仅对被告房屋第一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一致。
证据
5、物业补充情况说明一份、房屋漏水照片12张。证明8月19日至28日因被告导致房屋仍在漏水的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购货单、证明各一份。证明热水管已改造,改造后已不漏水。
证据
2、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对暖气漏水一事,已达成协议,原告已收到被告4500元,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证据
3、姬建广证明、身份证、建造师证各一份、照片一份,
证明被告家凉水管不漏水;
证据
4、照片一张。证明物业对外墙裂缝处进行了打胶。
证据
5、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和威胁。
经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有异议,不能证明宋某、陈某是物业工作人员,没有物业印章,提供的电话号码是虚假号码。情况说明仅能说明漏水的事实,但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说明漏水的原因是什么,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情况说明不符合客观事实。
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已按赔偿协议将4500元交给原告。
对证据5不能证明漏水的原因及漏水的责任在被告。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明真实性无法判断。
对证据2赔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3月31日以前的漏水情况进行了协商,但对之后二次侵权4月12号、4月20日、5月11号、13号、24号、8月18号到28号之间漏水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进行协商及赔偿。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并不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委托个人,且此个人与米建华是同事关系,个人没有资质。
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说明不了签字人员的身份,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
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房屋为二原告共同共有。被告常万普所有的房屋位于二原告上述房屋楼上。
2、原告称1月17日发现房屋漏水,并找到被告。3月31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载明:“因广汇小区2001住户暖气管向楼下漏水,经2001住户对其粉刷修复后,1901住户不满意。后经广汇物业协调双方经过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由2001住户一次性支付1901住户现金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1901住户自己维修解决。至此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庭审中原告陈述称收到被告上述赔偿款项。
3、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修复。
4、原告诉称,1月17日开始发现漏水,漏水位置为进门户的天花板及两个墙角的墙面、餐厅挨着北阳台的墙角及挨着次卧的墙面、客厅挨着主卧的电视墙墙角墙面及楼顶板、南阳台天花板、次卧西北角的墙面西南角的墙面、主卧进门的房顶墙面西南角房顶与墙面。3月31日后漏水位置为上述陈述的餐厅、客厅、主卧都漏水,次卧没有漏水、有点潮湿。现在就电视墙天花板有一处漏水、南阳台天花板个别地方潮湿,是断断续续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处的物业日志为复印件,且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提交的宋某、陈某出具的漏水情况说明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陈某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且证人宋某、陈某未到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于3月31日达成协议后房屋继续存在漏水情况。原、被告双方系上下楼邻里关系,双方因为房屋漏水产生纠纷,经协商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元作为全部补偿,由原告自己维修。漏水事宜全部了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法规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依据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对上述漏水位置进行维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爽、林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爽、林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张 敏
人民陪审员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任红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张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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