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人身权益遭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小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是,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为维护中国民事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这类致害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其他责任原则。
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确定当事人的身体或精神是被行为人伤害的,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就需要由受害方提出来,这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可以走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不管双方是什么关系,受害方都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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