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人员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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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一、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人员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什么时候进行?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如果有内固定物的,就必须要等到内固定物取出来,恢复后再进行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这个时候治疗还没有终结,对于将来治疗终结后,当事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是否能够完好如初,还无法判断,依据此时当事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因为这无法反映和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的,要尽快的医院就医,轻微擦伤的话不用鉴定,可以走简易赔偿程序。

如果比较严重,就需要做伤残鉴定。

受害人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委托书到鉴定机构办理手续,等通知参加鉴定,一般可以在半个月拿到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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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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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里亲戚最近发生了交通事故,腿部受伤较为严重,想了解一下2017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以及它是如何办理的。谢谢。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综上可知,在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就应当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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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出了交通事故,我受伤了,请问律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喃?
[律师回复]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冬天下雪路滑,朋友开车出行未注意,不幸和一辆大客车相撞,车翻了,朋友受伤很严重,失去了右腿,想申请伤残鉴定,请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怎样的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规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
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
伤残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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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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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鉴定的当事人携带相关的资料亲自到受到认可有资质的鉴定所,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伤残等级,因发生事故的误工费用等等,再出结果前需要留下联系方式,并缴纳鉴定需要用到的费用,然后就可以等待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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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具体操作: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二)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十五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在十五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四)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十五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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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交通事故需要对伤者做伤残鉴定的,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可以鉴定。从鉴定机构的经验性判断鉴定时间来看,头部伤害一般要六个月以后,其他部位伤害一般要三个月以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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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程序是哪些
[律师回复] 伤残鉴定程序:
(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什么程序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接受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提异议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制作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作出鉴定结论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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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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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在这里通过网络这个大平台来寻找一些我需要知道的信息,在这里我需要寻问的是2016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三、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四、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评定人权利
)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 保守案件秘密;
)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五、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六、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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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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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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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搜集证据、材料;
至少要准备:
(1)、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A、 原告自身所需的材料:
a、个人的,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证明,上述都为复印件
b、法人的,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B、证明被告身份的材料:
a、个人的,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b、法人的,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局登记档案
(2)、原告或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的证据,
至少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治疗证明、医疗费发票
2、诉前财产保全(可选);
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3、准备民事诉状、证据;
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4、至有管辖权的;
有管辖权的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
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5、安排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
指定一个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鉴定。
(当然该鉴定也可以在交警队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可能不同,效果基本差不多)
6、举证;
立案后,在的举证期限内可以补充举证,例如
7、开庭核对人员、是否回避;
8、陈述诉讼请求;
9、法庭调查;
对双方证据进行质证;互相询问;法官询问。
10、法庭辩论;
针对案件焦点进行辩论
1
1、调解(可选);
是否愿意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
2、最后陈述;
1
3、出具调解或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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