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是没有具体期限的,主要主债权有效的,抵押权就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哪些房产可为借款作抵押
1、房产。
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
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
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房屋为债务担保的,没有具体的抵押期限,只要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会存在,债务逾期后,抵押权人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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