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产抵押没有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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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产抵押没有期限吗

一、民法典房产抵押没有期限吗

房屋抵押是没有具体期限的,债务到期后,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实现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房子被抵押在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事实上,房子被抵押在先其实还可以出卖,但出卖人需要尽到以下的义务: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先通知抵押权人,并且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抵押房。

比如房子被抵押给银行的,那么出卖人要将房子给卖了的,即需要先通知银行那边,接着取得银行的同意才能卖。

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经通知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出卖房子,抵押权人应当将转让所得到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2、出卖人要事先告知买受人房子已经做了抵押的事实,否则买受人后知后觉的话,将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一旦出卖人清偿了抵押债务之后,那么将不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房屋抵押没有具体的期限,主债权在诉讼时效内的,抵押权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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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但是对于抵押期限和抵押权期限这两个问题不明白,想请问一下抵押期限和抵押权期限区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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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三、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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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要不要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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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才会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使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二年除斥期间,因此原告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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