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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要约人寄送合同是属于发出要约,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合同就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生效的条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的合同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
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二)、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需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这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四)、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起要约。
一旦要约人对要约承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即告结束,合同也就成立了,发出要约的人自然要受已成立的合同的约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以向受要约人寄送合同的,属于发出要约给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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