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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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一、车辆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综上所述,车辆将行人撞伤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要进行划分,交警会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行为及承担过错程度确定确定比例,机动车全责的,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行人是全部责任,承担90%的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应70%和30%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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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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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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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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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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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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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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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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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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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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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是如何划分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是如何划分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强险赔付比例是如何划分的
关于交强险的赔付内容和数额,大家只要找到交强险的管理条例就可以看到相应的内容。在条例规定中,明确把赔付的范围划分为了两个类别,
第一是投保人有责任的情况下,
第二是投保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赔付与投保方是否有责任无关,而赔付的数额与投保人是否有责任有关,下面就具体说一下交强险赔付比例这个问题。
第一是关于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死亡伤残项目为110000元,财产损失分别为2020元和100元,医疗费用为10000元和1000元,当然以上是最高的赔付额度。
交强险条例中除了对于赔付数额的规定之外,对于赔付的内容规定也很详细。对于死亡伤残、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的相关内容都进行了介绍,比如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都属于医疗费的类别,死亡伤残费的内容就比较繁杂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在交强险赔付比例中,人们最为关心的还是赔偿数额的问题。关于赔付这一点,大家不用担心,只要手续办理齐全,就会百分之百赔付,这就是交强险具有强制性的特色。不仅仅体现在强制缴纳上,更体现在强制执行上,所以具有双向性质。
很多人都认为交强险赔付比例有一定局限性,因为它有一定的责任限额要求。如果加入商业险的话,就没有限额的体现,如果车主这样想或者看问题就太过于片面了。我们在比较险种的时候,除了考虑赔偿的限额之外,还应该关于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就是在某些条件下,保险不予理赔的内容,商业险中就有很多此类条款,尤其是在投保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是不予赔偿的。从这一点上来看,交强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大。
想要全面了解交强险赔付比例,除了数额和内容之外,我们也有必要知道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是不予赔偿的,这在法律中规定也很详细,比如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就不会予以赔偿,因为不符合定义中“受害人”的范围;第二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此外还有间接损失等等。而且交强险也不会涉及到免赔率的问题。
在交强险赔付比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其与商业险的赔付关系,二者有补充的关系。不过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所以大多数人们才会选择三责险等作为补充的险种。当然如果只入交强险这一种险种也可以,不过风险会更大一些。
交强险赔付比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有一定的考虑和依据。这是保监会根据受害人的保障要求以及国家的经济水平结合在一起制定的,同时还参考了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这些情况综合起来构成了具体的赔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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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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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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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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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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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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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是能怎么划分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是能怎么划分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强险赔付比例是如何划分的
关于交强险的赔付内容和数额,大家只要找到交强险的管理条例就可以看到相应的内容。在条例规定中,明确把赔付的范围划分为了两个类别,
第一是投保人有责任的情况下,
第二是投保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赔付与投保方是否有责任无关,而赔付的数额与投保人是否有责任有关,下面就具体说一下交强险赔付比例这个问题。
第一是关于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死亡伤残项目为110000元,财产损失分别为2020元和100元,医疗费用为10000元和1000元,当然以上是最高的赔付额度。
交强险条例中除了对于赔付数额的规定之外,对于赔付的内容规定也很详细。对于死亡伤残、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的相关内容都进行了介绍,比如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都属于医疗费的类别,死亡伤残费的内容就比较繁杂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在交强险赔付比例中,人们最为关心的还是赔偿数额的问题。关于赔付这一点,大家不用担心,只要手续办理齐全,就会百分之百赔付,这就是交强险具有强制性的特色。不仅仅体现在强制缴纳上,更体现在强制执行上,所以具有双向性质。
很多人都认为交强险赔付比例有一定局限性,因为它有一定的责任限额要求。如果加入商业险的话,就没有限额的体现,如果车主这样想或者看问题就太过于片面了。我们在比较险种的时候,除了考虑赔偿的限额之外,还应该关于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就是在某些条件下,保险不予理赔的内容,商业险中就有很多此类条款,尤其是在投保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是不予赔偿的。从这一点上来看,交强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大。
想要全面了解交强险赔付比例,除了数额和内容之外,我们也有必要知道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是不予赔偿的,这在法律中规定也很详细,比如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就不会予以赔偿,因为不符合定义中“受害人”的范围;第二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此外还有间接损失等等。而且交强险也不会涉及到免赔率的问题。
在交强险赔付比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其与商业险的赔付关系,二者有补充的关系。不过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所以大多数人们才会选择三责险等作为补充的险种。当然如果只入交强险这一种险种也可以,不过风险会更大一些。
交强险赔付比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有一定的考虑和依据。这是保监会根据受害人的保障要求以及国家的经济水平结合在一起制定的,同时还参考了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这些情况综合起来构成了具体的赔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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