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票据保证人对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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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票据保证人对谁承担责任,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票据保证人对谁承担责任

一、民法典票据保证人对谁承担责任

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支付款项后,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前手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汇票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

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

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

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

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

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

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

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

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

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

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保证人对票据的持票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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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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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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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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