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人对票据承担票据责任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与其代理权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法》规定无权代理的“ 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票据的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备代理的形式要件,但由于没有得到被代理人代理旨意并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该无权代理人应自负其责;
2、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如果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章 ,则只发生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而不发生代理人的票据责任;
3、代理行为必须没有瑕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有瑕疵,那么他不负无权代理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无权代理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主体资格不合格 ,没有承担票据责任的能力,再例如,票据上的记载不能反映出是代理关系,那么就不能按无权代理确定付款责任。
二、票据的狭义无权代理有哪些特点
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于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实质构成要件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并且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否则构成表见代理,不属狭义无权代理情形。狭义无权代理存在以下问题值得考量:
1、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的举证责任承担
代理人有无代理权是应由代理人还是第三人负举证责任,这是狭义无权代理中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国票据法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理论界提出了两种举证责任归属的主张。一种是以民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为原则,确认由追究无权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持票人负举证责任。另一种是将举证责任归结于代理人自己。如果代理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拥有相应的代理权,法律推定其为无权代理人,第二种主张更加符合票据代理问题的实质。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意味着票据必然经历无数次的转手。对最后的票据持票人来说,要举证证明一个也许根本就不曾熟悉的票据代理人有无代理权,既缺乏可能,也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将举证责任倒置于代理人,正是从有利于保护持票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的,也更能促进票据的流通。因此,第三人不必承担举证证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的责任。
2、追认制度的选择
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我国票据法都没有规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3、其他问题
须对狭义无权代理的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澄清:问题1: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但法律没有区分代理人在与直接第三人与间接第三人分别从事法律行为时所承担的后果。正如上文所述,在与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时,直接第三人往往具有过失,因此,这时的第三人是不能向无过失的被代理人主张任何权利的,否则被代理人可进行抗辩。第三人只能向代理人主张票据责任。这时的票据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不成问题。
无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是没有权限的,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进行代理票据的行为,因此无权代理人需要承担票据的责任,但是如果无权代理人能够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这个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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