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可能需要通知家属、也有可能不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应通知未通知的,由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进行纠正。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2)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3)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4)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
(5)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
(6)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7)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
(8)其他违法情形。
二、被逮捕后可以被监视居住吗?
1、被逮捕后不一定可以被监视居住,若是想要被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不管是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还是同意了涉嫌犯罪者提出的监视居住的请求,都需要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通知家属。若应当通知却没有通知,那么相关公职人员是有可能会受到处罚的。家属发现自己没有收到通知后,可以通过咨询律师等的方式,判断公职人员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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