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与清洁工签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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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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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司能否与清洁工签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公司能否与清洁工签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有哪些

一、公司能否与清洁工签承揽合同

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之一,公司需要完成清洁工作时,可以和清洁工签订承揽合同,清洁工完成工作后,支付报酬给清洁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承揽合同有哪些

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的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不同之处。

承揽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

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点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区别于市场上其他同类物品,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完全承担风险。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

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各种类型的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所公司将将清洁工作交给清洁工完成的,公司和清洁工可以签订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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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区域日常保洁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项目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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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与承揽协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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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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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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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承揽人加工承揽的对象是不动产,承揽人就不得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二,在由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如果认为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实际上承揽人也无法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

三,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承揽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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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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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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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个关于保洁承揽合同范本的问题,房屋装修承揽合同范本谁有?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住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装修私人承揽和雇佣合同范本。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4、试用期为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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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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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聘用关系中,通常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肯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动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聘用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动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动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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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能够认定为聘用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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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是指什么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目的不同。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加工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
2、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最高人民副院长博士也认为承揽人属于契约人中的一种。
3、判断标准不同。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契约人,其根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对其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则应当为契约人,否则即为雇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完整和不可缺少。如果是,就意味着这些工作不是临时应急的,应当认定就是雇员。

2)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契约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

3)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是否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如果能够自行决定,自然是契约人,如果需要根据对方的意思来决定,则为雇员。

4)是谁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雇员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但契约人一般是自备工具。

5)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但契约人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6)工作性质。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则为契约人,如果该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

7)雇主终止和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雇员一般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雇主的权利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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