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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医疗过错鉴定,只是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之一,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不是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确定医疗事故产生原因申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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