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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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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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

一、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

1、全部免责。

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

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体要看免责条款是什么内容,如果是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其他侵害对方合法权利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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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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