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有三个,分别是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而债务人是指破产企业,所以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宣布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
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
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
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
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以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申请破产的时候债务需要进行清算,那样的话就需要成立一个清算小组,这个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