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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行政处罚法是否重大如何认定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处罚的,被处罚人可以在处罚前申请听证。而海关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
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
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
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中,重大的处罚包括:
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