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撤销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
委托合同撤销后,委托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委托合同撤销前实施的行为,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实施委托行为造成损失的,造成委托合同撤销的一方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效力待定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委托合同的,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继续行驶代理权。
代理人擅自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属无权代理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对人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行;
(2)当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行为造成损失,代理人要担责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造成损失,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损失。
例如代理人与他人签订的无权代理合同,明显有损被代理人利益,但又因为某种合法原因导致被代理人不得不履行的该无权代理合同的,被代理人就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因得不到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的。
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合同有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代理人应当予以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委托合同撤销前实施的行为,在委托合同撤销后,不再具有法律力,因委托行为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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