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裁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会立案。起诉条件包括原告主体合格、有明确的被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诉讼裁定的种类
1、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3、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4、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
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5、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6、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服,想撤销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就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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