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司注销了债权债务还能追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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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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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公司注销了债权债务还能追溯吗,一般解散的事由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公司注销了债权债务还能追溯吗

一、民法典公司注销债权债务还能追溯吗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一般不能再追偿。但公司在清算时存在过错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成员、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人主张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一般解散的事由

1、一般解散的事由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事由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事由。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2、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或者公司有过错,造成公司清算时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公司清算结束后,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成员、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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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
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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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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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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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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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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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怎样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恶意注销公司如何追债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注销公司如何追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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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司注销了债权债务还可以追溯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公司注销了债权债务还可以追溯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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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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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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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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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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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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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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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销的股权人如何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符合破产符合案件,那么作为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证明清算报告虚假不实。个人认为债权人可以股东为被告主张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如果该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但账上无法查清欠债权人的欠款。此种情形下,债权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 2)若进行了清算,符合破产条件,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的股东、股份有限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经清算。作为有限,如果不存在《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外仅承担责任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 ( 3)非因破产进行了清算。其法律依据是《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法律依据是《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若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 ( 1)若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 2,则债权人可以该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请求判令其偿还债务。其法律依据是《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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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注销了债权人可以追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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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注销,公司债权人该如何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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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应该怎么追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恶意注销公司应该如何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恶意注销公司应该如何追债问题解答如下,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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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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