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责,违约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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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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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责,违约责任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责,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责

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混合过错指不仅侵权人有过错,被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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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混合过错发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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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民法通则》对混合过错责任承担明确作了规定,该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实践中,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在混合过错中必须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正确认识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和形态,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非常重要。
二、混合过错发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虽是就合同制度中的受害人过错而言的,但在侵权行为法中同样适用。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同样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以避免致害人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若不尽此种义务,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同时,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同于致害人的过错。致害人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且常常具有不法性。而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未对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尽注意义务,其主观上一般为过失。如果受害人主观上为故意,则意味着受害人有意造成自身的损害,致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就无因果关系。混合过错发生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视混合过错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大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受害人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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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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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无过错原则吗
违约责任是无过错原则。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后,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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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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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定作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4、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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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承担方式有几种,违约责任承担的
[律师回复] 一、常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 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违约行为的承认形式有哪些违约行为的承担
[律师回复]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违约责任承诺书怎么写?违约责任承诺书范本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承诺书范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 如我方中标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营业办公大楼工程 ,为保证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营业办公大楼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我方做如下承诺: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的内容为施工图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1、土建工程为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它土建工程为两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两年; 3、供热及供冷为 两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 年; 5、其他约定 :(关于保修责的延长) 按《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条款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我方将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若我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我方 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将立即组织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我方确保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 (四)保修保证措施,详见施工组织设计第289页“ 14.工程保修措施及承诺”。 (五)违约经济处罚:如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我公司承诺:如我公司未执行以上保修措施和承诺,则愿接受不低于所投工程总造价的5‰的经济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违约责任的承诺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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