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否有权自己处置,婚前财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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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前财产是否有权自己处置,婚前财产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婚前财产是否有权自己处置,婚前财产有哪些

一、婚前财产是否有权自己处置

婚前财产是归个人所有的财,当事人对自己婚前的财产有处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财产有哪些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如工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继承的房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三)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

当然,贵重物品除外如钻戒等高价值的饰品;

(四)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如尚未发表的文章;

(五)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如婚前财产的书面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个人对婚前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可以按自己意思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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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只适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吗,留置权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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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只适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吗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留置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不动产则排除在外。我们认为,“债务人的动产”是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法律上设立留置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行为的特定债权,而不在于标的物归谁所有,更不在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标的物的真正归属。因此,只要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为,债权人即可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其占有的标的物取得留置权。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该标的物的联系,比与债务人的联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费债权是因修理行为而发生,修理行为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因此,赋予债权人对相应的动产以物权,使其能通过物权的行使而实现其债权是合理的。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际,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受偿。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的利益则限制过甚,有违公平原则,与留置权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留置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唯一条件,还要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一定关系。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
二、留置权如何适用留置权只有在留置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才能依法实现。就是说,如果留置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并限令留置人在两个月以内或以上的合理期限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留置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与留置人协议将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并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留置担保债权数额部分,应返还留置人;留置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留置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留置权人仍有权要求留置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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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什么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律师回复] 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一、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物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二、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律师回复] 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一、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物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二、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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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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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一般应妥善保管听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提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听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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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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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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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财产,如何处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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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八旬老人鳏居多年后,与常年照顾自己的前儿媳登记结婚,并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予前儿媳,被儿女告上法庭,审理后判决赠予合同无效。  新闻背景:  老鳏房产赠与前儿媳,儿女要求赠予无效  家住历城区的老徐是一名83岁的退休干部。老徐与老伴A据当时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9年刘梅因病去世。  1999年,老徐的儿子B与C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没有再生子女。因B婚后常年在北京打工很少回家,C承担起照顾公公的责任。因长年分居,2010年9月,B与C离婚。2011年4月,年过八旬的老人与多年来照顾自己的昔日儿媳C登记结婚,此时C也已年近60岁。  B意外发现,父亲名下的上述房产早在2006年11月就被父亲赠予了C并进行了公证。为此,B与姐姐大徐将父亲与C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赠予合同无效。姐弟俩认为这套房子是由当初的房改房调换而来的,而房改房是父亲老徐和母亲刘梅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时购得的,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B和大徐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房屋应为老人和子女的共有财产。在房屋没有析产前,老徐无权私自将房产赠予C。  审理:  夫妻一方无权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所有人同意,法官作出判决,老徐未经大徐、B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C,赠予合同无效。  知识延伸:  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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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婚怎么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己婚怎么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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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期间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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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置
[律师回复] 对于上诉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诉后财产保全后怎样处理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讼的等。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二、上诉期间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上确实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原法律只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审、二审或再审等各个阶段具体实施财产保全的。
问题自然就来了,也就是本案所遇到的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并于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现在案件已经在二审审查过程中,那么当事人一方提出财产保全,应当是由二审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至于具体实施的则是由二审依职权确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民诉法》规定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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