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是强制措施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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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是强制措施吗,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是强制措施吗

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是强制措施

责令相关人员停止执业活动是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二)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三)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是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执业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进行的惩罚,暂停期限届满后可以从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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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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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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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继续盘问)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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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可以采取前款措施,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第三十条(警械使用)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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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调查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她遵守哪些约束措施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根据《人民警察法》
第十二条(职责范围)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
(二)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
(四)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五)监管被行政拘留、被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执行强制戒毒;
(六)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监督管理消防工作;
(八)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物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九)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业和场所;
(十)管理集会、、活动;
(十
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十
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十
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
五)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
(十
六)负责警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
七)管理户政、国籍、、出境入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有关事务,管理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十
八)维护国(边)境地区、沿海和海域的治安秩序;
(十
九)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和活动;
(二
十)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十
一)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二十
二)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参加警察维和行动;
(二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危难救助)公安机关接到溺水、坠楼、自杀、走失、公共设施出现险情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参与救助。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前款规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请求支持。
第十四条(内部协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因履行职责需要请求异地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协作、配合。
第十五条(外部警务协助)其他国家机关遇有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且自身不能排除的情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除紧急情况外,请求协助的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不予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身份证件查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及代履行等方式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传唤)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需要传唤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依据和地点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人民警察传唤违法行为人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十九条(现场处置)人民警察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劝阻、警告或者制止;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可以采取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当场检查其人身、携带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第二十一条(继续盘问)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赃物的。
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四小时。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二十二条(检查搜查)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
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拦停检查)人民警察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者认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交通工具,有权予以拦停检查;对于有吸食毒品或者饮酒嫌疑的驾驶人员,可以进行毒品检测或者酒精浓度测试。驾驶人员和乘客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
第二十四条(人身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采集的,可以强制检查、采集。
第二十五条(信息收集查阅和调取)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调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公共场所、道路、网络公共空间通过技术监控方式收集信息。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审慎保管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采取刑事措施)人民警察因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履行职责中的优先权)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物品、设施,用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警察对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自伤、自残的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至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或者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领回。
需要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可以采取前款措施,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第三十条(警械使用)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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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有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原因有很多,下列均为较为典型的行为。
1、网络购物要谨防钓鱼网站。登录购物网站时要核实网站的域名是否正确,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以防陷入钓鱼网站骗局。
2、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对于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一定要妥善处理好。不经意扔掉,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导致个人信息泄漏。
3、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明用途。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在含有身份信息区域注明“本复印件仅供××用于××用途,他用无效”和日期。复印完成后要清除复印机缓存。
4、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简历中不要过于详细填写具体信息,尤其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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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参与此类活动前,要选择信誉可靠的网站,认真核验对方的真实情况,不要贸然填写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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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责令整改是行政强制措施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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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如何防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预防家庭暴力 1、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5、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6、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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