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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和解协议可否约定违约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所以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
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承担形式。
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
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我国是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损失”为条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适当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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