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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承揽合同包含哪些类型
通常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等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二、承揽合同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以承揽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等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定作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需要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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