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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撤回行政诉讼后,能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作出规定,没有作出规定的。没有禁止的,只要在复议期限内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和上诉人(二审)或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
另一种情形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被诉行政机关无权在第二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二审中不存在此种撤诉形式)。
但不管哪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原告撤诉。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后,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准许撤销后,对能不能申请复议没有规定,没进行禁止的,只要在申请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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