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是用于居住的,所以房屋所有人不能将住宅作为办公屋进行出租,否则就改变房屋性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交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即房屋租金。
不过,因为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交付租金时不能按合同约定给,而要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并且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并且,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要进行损失赔偿,具体如下:
1、房屋装修损失
(1)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就由承租人进行拆除,拆除有毁损情况的,承租人要恢复原状。
已经形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由承租人负担损失赔偿。
2、扩建房屋损失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并且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已经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由承租人负担损失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人不得改变房屋的性质出租房屋,所以住宅是不能按办公房屋出租的,否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出租人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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