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作为债务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可送达保证人,可申请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二、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法律关系
1、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由于不包括被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因此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达成的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认可同意后才有效。
否则,原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委托合同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关系。
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三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
因此,保证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由三个性质不同的合同来联结并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证关系产生的基础;
债务人和保证人订立的委托保证合同,这是一种委托关系;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即保证合同,这是保证的本体。
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与一般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一样,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同样,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也才可以协议解除。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达成一致协议,可解除的只能是委托保证合同。
而保证合同中由于被保证人不是当事人,因此他根本无权与保证人达成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人作为债务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可送达保证人,可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