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如何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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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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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东死亡如何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
股东死亡如何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程序

一、股东死亡如何解散公司

股东死亡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不能解散公司,股东死亡后,一般由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死亡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股东死亡不能申请公司解散。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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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解散公司就能解散公司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想解散公司就能解散公司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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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条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也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非轻易能从获得胜诉的判决。因此,股东提讼要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散条件。
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这一条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或董事滥用权利,严重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财务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等。通常会审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关于公司必须处于亏损或严重亏损状态是否作为解散的条件之一现在尚无定论,各个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样。各个国家对于这一点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关于这一点,股东提供证据证明的难度较大,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的预计,法官主要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将来可能的情况。如公司现在签订的未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签订的类似合同已履行的情况及对受害股东的影响等。法官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也会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
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字面理解,该条件是指穷尽其他所有途径都不能扭转公司的局面,似乎将股东采取其他途径作为请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未机械的要求受害股东确实穷尽了其他所有途径才判决解散。因此,关于这一点在司法裁判上仍无定论。
另外,会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四、除此之外,也会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具体的程序:
公司股东同意,成立清算组并到工商局办理备案,公告债权人,书面公告45天后,清算债权债务,拟定清算报告并经股东通过,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
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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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时其股权是否具有可继承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死亡时其股权是否具有可继承性
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认可股权的可继承性。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股份可转让并可继承”。对于出资的可继承性在实践中也多无异议。但是,在股权因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股权转让时,新股东能否当然取得原股东在公司中法律地位?对此,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各国或各地区的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已故股东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请并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股东的地位。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也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移。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成为股东承受。”也就是说,除非章程有规定,股东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配偶因继受出资即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英美法系国家对此也有类似法国的原则,如果章程授权董事决定是否登记被转让股份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董事可以拒绝某项股份转让。只要他是善意地行使这一权力。
应该注意的是,继承人股东身份的取得并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实际上是死亡股东退出公司,其继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成为股东,继承了死亡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公司必须将其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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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解散公司就能不能解散公司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不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不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想解散公司就能不能解散公司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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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可以决定解散公司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只要隐名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解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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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10%的股权,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
[律师回复] 可以,但要有法定情形
  我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谢恒律师解读:公司解散是指为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而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程序的完成即意味着公司法人实体的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根据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其中,
第五种解散方式就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从前述五种公司法定解散方式可见,在公司成立之后,中小股东欲解散公司,一般只能通过
第二种方式或第五种方式。其中,第二种以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方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中小股东就会束手无策。为了为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打破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的公司僵局,《公司法》特地为股东设立解散公司请求权。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如何清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市公司股东解散如何清算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股东如何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如何申请法院解散公司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要求解散的公司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公司。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股东获得利润和受益。如果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的困难,陷入了经营僵局,继续存续下去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到更大的损失,那么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无法达到,解散公司也就成为股东的可能选择。另外,也因为股东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出现混乱并长期陷于瘫痪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维持公司经营活动,只能加剧公司经济状况的恶化,使股东的投资和权益血本无归。
二、关于公司解散的问题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会因此而解散;如果公司因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也会解散。如果以上解散的原因都不存在,股东会也可以依决议解散公司。只有在穷尽了其他途径,仍然不能解决的,股东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达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综上,股东行使这一请求权必须符合的三个法定条件是: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解散已成为唯一的解决办法;
该请求股东的表决权必须达到全部表决权的10%;
如不能解决,该股东的请求可以通过行使。前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原告股东的证据准备:
1、公司的经营已连续几年亏损的情况的证据,如财务审计报告等;
2、造成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的证据,以及这个原因是无法挽救和克服的证据。如公司主导产品没有市场,或根本没有市场等;
3、公司的小股东向公司的控股股东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亏损情况,要求解散公司的书面函件。该函件应说明亏损情况、亏损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见和要求限期召开股东会对解散公司进行表决的请求、要求控股股东于要求日期内答复和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等内容。该函件以及控股股东的回复情况等,属于穷尽了其他途径仍然不能解决的证据;
4、原告股东的持股超过10%比例的证据以及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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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请问,股东解散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甲方:何梅,身份证号:
乙方:梁华,身份证号:
双方因经营理念差异,难以继续合伙。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散伙协议:
一、双方合伙以2011年6月4日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项目为界,2011年6月4日前所承接的项目已完工或未完工的继续按合伙处理,直至项目完工、工程款结算完毕为止。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金洋项目之后,双方各做各的项目(包括谷城金洋项目由乙方单独经营),不再计入合伙。
二、前期合伙项目包括:新苑恒大、国源汽车、普林锻造、精制车桥、东风八万辆一期、二期、东风八万辆食堂、飞鹤汽车、东风客车外协件库、普林昊威贸易、民生工贸等,以及其他的一些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应尽心尽责完成未尽事宜妥善收尾,并严格按合伙协议执行。
三、合伙期间所经营的项目,未收回的款项应收款按合伙比例平均分配,收入通过私人账号的款项于当日转入对方指定银行账号,支出部分按合伙的比例平均支出。
四、以上前期合伙项目的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双方共同支取,平均分配,如有质量纠纷,双方共同平均承担相应责任。
五、待上述前期合伙项目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全部清算完毕后,合伙正式解散。
六、合伙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年20折旧计入合伙成本。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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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何梅,身份证号:
乙方:梁华,身份证号:
双方因经营理念差异,难以继续合伙。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散伙协议:
一、双方合伙以2011年6月4日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项目为界,2011年6月4日前所承接的项目已完工或未完工的继续按合伙处理,直至项目完工、工程款结算完毕为止。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金洋项目之后,双方各做各的项目(包括谷城金洋项目由乙方单独经营),不再计入合伙。
二、前期合伙项目包括:新苑恒大、国源汽车、普林锻造、精制车桥、东风八万辆一期、二期、东风八万辆食堂、飞鹤汽车、东风客车外协件库、普林昊威贸易、民生工贸等,以及其他的一些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应尽心尽责完成未尽事宜妥善收尾,并严格按合伙协议执行。
三、合伙期间所经营的项目,未收回的款项应收款按合伙比例平均分配,收入通过私人账号的款项于当日转入对方指定银行账号,支出部分按合伙的比例平均支出。
四、以上前期合伙项目的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双方共同支取,平均分配,如有质量纠纷,双方共同平均承担相应责任。
五、待上述前期合伙项目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全部清算完毕后,合伙正式解散。
六、合伙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年20折旧计入合伙成本。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怎么清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
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
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
二、相关税收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第
(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案例分析
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
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
1
4.96元收盘价抛售
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
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
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
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
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
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
7.136亿元。
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
1
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
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
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
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
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
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
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
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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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流程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
(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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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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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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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散公司解散流程是什么
公司解散流程:1、成立清算组,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2、通知债权人;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4、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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