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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可以申请关闭公司清算吗
在一定的条件下,持全部股权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清算的后果
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织后,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为一切行为。
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监事会依然存在。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自此,即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为清算中公司。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