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错过申报期限还能再认定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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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错过申报期限还能再认定工伤吗,工伤鉴定机构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工伤错过申报期限还能再认定工伤吗

一、工伤错过申报期限还能再认定工伤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超过认定期限的,一般是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的,但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鉴定机构是怎样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按照规定工伤错过申报期限的话一般是不能再进行鉴定了,但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索赔,比如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相关的证据争取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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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由于超过时效申请再审,驳回是正确的。但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如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以抗诉。r 2、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要求予以纠正的诉讼程序。r 3、申请再审,一般向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的上一级提出,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提出。r 4、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调解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r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 7、《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 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r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r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错过了再审申请怎么办
[律师回复] 1、由于超过时效申请再审,驳回是正确的。但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如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以抗诉。r 2、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要求予以纠正的诉讼程序。r 3、申请再审,一般向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的上一级提出,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提出。r 4、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调解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r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 7、《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 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r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r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错过了再审时间,怎么办?
[律师回复] 1、由于超过时效申请再审,驳回是正确的。但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如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以抗诉。r 2、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要求予以纠正的诉讼程序。r 3、申请再审,一般向作出判决、裁定和调解的上一级提出,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提出。r 4、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调解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r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 7、《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 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r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r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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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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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错案后还可以再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进行再审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属于生效判决,不可以上诉。但对于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当事人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最高人民申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认为判决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也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
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经高级人民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情形的,可以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但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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