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转让,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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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转让,相关法律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

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的方式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要签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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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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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承包一块土地,来搞养殖。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完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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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者对该块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凭证。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毁坏、遗失的可以携带所需资料到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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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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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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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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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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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
编辑
图书信息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定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1
ISBN: 9787503699146
开本: 16开
定价: 16.00元
内容简介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纲,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条文解读 以主体法条文为核心,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对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予以注释和解析。
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本丛书广泛收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予以参考,以便充分主张合法权益。
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图书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农村土地的界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方
第四条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第五条 成员承包权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相关规定是什么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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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有承包土地,打算把经营权流转出去,有个问题要问问,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四、奖励条件
  
(一)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完备、流转关系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已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在县农村工作局)进行备案,并按照合同要求全额支付流转费用。
  
(四)发展“果蔬、糖蔗、铁皮石斛、畜牧”等特色产业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流转后常年进行种植养殖。
(五)本奖励办法出台后新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奖励扶持标准
  
(一)土地流转后发展果蔬产业按如下奖励:
1.集中流转进行规模种植100亩到250亩(含250亩),每年每亩奖励20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2.集中流转进行规模种植250亩到500亩(含500亩),每年每亩奖励25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3.集中流转进行规模种植5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奖励30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二)当年土地流转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用于新种植糖蔗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00元。
  
(三)土地流转后发展铁皮石斛按如下奖励:1.集中流转50亩—150亩(含150亩),每年每亩奖励25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2.集中流转150亩以上,每年每亩奖励30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四)土地流转后发展养殖业按如下奖励:1.集中流转30亩——100亩(含100亩),每年每亩奖励25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2.集中流转100亩以上,每年每亩奖励300元,实行一年一奖,连续奖励3年。
以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的相关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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