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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暑期培训班受伤培训机构要负责吗
1、培训班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孩子在培训班中受伤的,培训机构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参加篮球比赛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学校虽然接纳了学生,但是未接受监护权,所以学校对学生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学生参加校园篮球比赛受伤,学校在其中并无不当的行为,比如提供了合格的赛场等,那么学校不应该在下列情况中承担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比如学校发生雷击致学生死亡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比如学校外部发生群体事件造成学生伤害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比如学生有天生心脏病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比如大学生因为学业压力跳楼身亡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比如校园比赛;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所以,学校组织了篮球比赛,学生因为参加比赛受伤的,而该比赛其实属于对抗赛,所以难以保证不发生意外。
因此,一般学校在其中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孩子在培训班培训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后,如果培训机构没有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培训机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尽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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