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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没有争议的抵押权,可以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行使,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如何分类
1、抵押权次序的变更。
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
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2、抵押权次序的让与。
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
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3、抵押权次序的抛弃。
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一定要强制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向法院起诉后,才由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