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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所以误工费并不是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所以司法鉴定误工费一般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主张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是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所以受害人只需要提供误工时间和收入证明就能约定误工费,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所以误工费司法鉴定一般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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