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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破产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所以申请企业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前,对企业的执行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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