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了哪些人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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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一、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了哪些人

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根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

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

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

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

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除不得有以上两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外,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情况,比如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哄闹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调查取证,等等,都是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和再审。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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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了哪些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2、未成年被告人。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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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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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可以拒绝的指定辩护。
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通常都不会再批准。
4、对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三、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可以拒绝的指定辩护。
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通常都不会再批准。
4、对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三、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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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什么
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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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如何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分析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之一的指定辩护制度作粗浅评析。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经常会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甚至会因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参与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说,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获得辩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指定辩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阶段,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因此,在法律待遇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对未成人的这种认识,正如《北京规则》中的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朝着公正、民主、文明迈进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愿望而设定。
如何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如何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分析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之一的指定辩护制度作粗浅评析。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经常会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甚至会因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参与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说,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获得辩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指定辩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阶段,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因此,在法律待遇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对未成人的这种认识,正如《北京规则》中的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朝着公正、民主、文明迈进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愿望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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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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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如何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分析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之一的指定辩护制度作粗浅评析。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经常会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甚至会因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参与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说,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获得辩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指定辩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阶段,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因此,在法律待遇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对未成人的这种认识,正如《北京规则》中的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朝着公正、民主、文明迈进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愿望而设定。
能怎么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如何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分析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之一的指定辩护制度作粗浅评析。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经常会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甚至会因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参与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说,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获得辩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指定辩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阶段,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因此,在法律待遇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对未成人的这种认识,正如《北京规则》中的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朝着公正、民主、文明迈进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愿望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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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什么,哪些案件应当指定辩护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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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的指定辩护人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人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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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如何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分析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之一的指定辩护制度作粗浅评析。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经常会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甚至会因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参与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说,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获得辩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指定辩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阶段,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因此,在法律待遇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对未成人的这种认识,正如《北京规则》中的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朝着公正、民主、文明迈进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愿望而设定。
指定辩护包含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指定辩护包含什么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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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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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可以拒绝的指定辩护。
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通常都不会再批准。
4、对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三、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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